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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2011年1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须明码标价

2010年12月07日 11:31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房价一直雾里看花,是涨是跌,很多购房者直到开盘才知道。这一情况将发生变化,昨日,市物价局和市房管局联合发布通知,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商品房预售或现售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公开销售之前,必须对所有准售房源按规定明码标价。

  预售价须在销售现场明示

  市物价局和市房管局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批准范围切实做好商品房预售(或现售)方案,并按照批准预售许可范围和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预售方案应该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项目总体预售计划和销售方式等。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方案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披露,并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每套商品房须价目齐全

  市物价局和市房管局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必须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并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明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商品房交付时,房价款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通知”要求,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必须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开发商调整价格必须报批

  市物价局和市房管局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保证销售现场公示的每套房屋价格与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申报的价格一致。

  确需要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重新申报备案,并按新调整的价格及时在销售现场公示价格变更情况,同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以备查证。

  对商品房销售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 (记者马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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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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