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今天公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对公租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配套政策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意见》规定,公租房租金水平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确定。
按照《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意见》规定,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并可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
公租房的开发方不得将其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或延长期届满后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出,此外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并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根据以上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和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的具体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记者 姚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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