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财经中心房产频道

有房难养老 子女索要房产证给还是不给?

2010年12月08日 13:50 来源:大众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有房难养老"

  市民老周夫妇俩有二女一子,老两口早就盘算着把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留给儿子,以后老了就由儿子养老送终。于是,老两口把房子过户到了儿子的名下。

  可天不遂愿,两位老人生重病后,生活逐渐不能自理,儿子儿媳不仅不赡养老人,还把他们赶出了房子。二位老人一气之下就把儿子告上了法庭。后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青岛市老龄办副主任高恒文点评该案时说,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中的一个,并约定由这个子女承担主要的赡养责任,这种方式不能让养老毫无后顾之忧,过户前后子女态度迥然不同。青岛市老年人维权案件近两年发生了新变化,老年人纠纷,已经从赡养、虐待、财产继承纠纷逐步向房产、离婚、精神赡养纠纷转变。其中,房产案件总量不断攀升,已占老年人维权案件总数的45% ,2008年房产类占 42% ,2009年达到45% 。

  80岁老人状告60岁儿子

  今年6月,80多岁的张先生因赡养问题一纸诉状将60 岁的儿子告上法庭。60 岁的儿子委屈地说,自己所在的单位破产了,“我本身还需要政府救助,我的养老问题谁解决?”

  青岛市中级法院民五庭法官彭虎成说,该庭近年来审理的涉及老年人维权案件400多件。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力求立案、审判、执行、救助等四方面优先,优先考虑老年人的权益,其次才考虑子女的诉求,对老年人的权益只能加不能减。

  刘姥姥也80多岁了,虽然有四个子女,也有自己的住房,却住在一家条件并不好的养老院里。刘姥姥的房子是给经济较困难的老三住着,其他的儿女们就有了意见。老大、老二说,赡养不是问题,只要房子以后能平分。老四说,母亲有房子,凭什么给我姐姐住,自己跑去敬老院?

  法院审理判决认为,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不得侵占。因刘姥姥自有的住房可有一定的收入补贴生活,故令其四子女每月承担赡养费150元。

  “ 目前赡养案件约有25% 和房产有关。但赡养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以老人的房产归谁而有改变。”高恒文介绍,青岛市老龄办受理的维权案件中,2008年赡养类占 21%,2009年占 25% 。

  高恒文分析认为,这类赡养案件存在的问题是老年人学法用法、维权意识不够,在情与法方面往往考虑情不考虑法。有的子女尊老、养老意识薄弱,视赡养老人为负担,而老年人因年老体弱,晚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依赖于子女提供的帮助,因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变被动为主动

  青岛市老龄办副主任孔庆有说,分析近年来的老年人维权案例发现,许多老年人不知道如何维权。由于不懂法,大多是等事情闹大了再维权,这样就被动了。

  2008年,青岛市成立了老年维权中心,在岛城律师事务所,设立了老年维权岗,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协调处理老年人反映的侵权问题,介绍预防侵权的防范措施和方法,减少老年人权益受侵害的程度,促进了涉法涉诉和家庭问题的解决。各区市也相继成立了老年维权中心或老年维权联络部,各级老龄办与司法局、法律联络中心、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形成联动机制。目前,全市基本建立了市、区市、街道(镇)、村街四级老年维权工作网络。其中,全市镇街及以上已建立老年维权机构100个。

  “ 我们借助维权机构,在老年人需要维权的时候,为他们指个路,支个招,撑起腰。”孔庆有说,市老龄办正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农村,通过普法宣传,提高老年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变被动维权为主动维权,变事后维权为事前维权,发现问题,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更好地让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生活得更幸福。 (记者 薄克国)

参与互动(0)
【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