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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卖共有房屋 妻子不能追回?

2010年12月09日 15:37 来源:新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因为丈夫擅自将自己和妻子婚后的共有住房卖给他人,愤怒不已的妻子要将丈夫告上法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中,明确了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屋出售,而他人正常购买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但离婚时,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赔偿损失。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共同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有利于保证个人权利。

  夫妻共有房屋被丈夫卖了

  近日,法官向记者介绍了一个案例,张钰(化名)与丈夫高明(化名)结婚多年,四年前,两人购买了第二套住房。搬进新家后,张钰将原来的房屋出租。但今年年初,高明向张钰提出一位朋友想买下旧房子,张钰没有同意。可谁知几个月后,高明却擅自将房子卖出。张钰得知后非常气愤,房子虽然登记在高明名下,但却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张钰称要把丈夫告上法庭。

  夫擅自卖房妻子不能追回

  “在《解释三》中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格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南岗区法院法官介绍说,如果丈夫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而购买者是正常购买并办理手续,妻子追回房产的要求将不被法院支持。法官还强调,如果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则另当别论。

  离婚时另一方可要求赔偿

  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另一方权利如何保证。南岗区法院法官介绍,在《解释三》中还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同时,法官还提醒广大市民,对于夫妻婚后共同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可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有利于保护个人的合理权利。(记者 宫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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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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