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女士在长荣小区买了套二手房,最近小区物业通知要退去年的部分暖气费,闫女士认为既然已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暖气费应退给她,但物业则不这样认为,为此双方发生了纠纷。
昨日上午,闫女士说,今年五月份,她在长荣小区买了一套12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且过户手续等早已办清。最近,小区物业贴出了通知,大致内容是因去年的暖气不热,每家每户可以拿到一定的退款,这部分退款可以折合到今年的暖气费中。
“我计算了一下,我买的这套房子可以拿到500多元退款,所以这次只需再交1800多元即可。没想到物业竟让交全款,且表示500多元退款是退给前房主的,我认为这样做不合理,毕竟房屋已经过户,所以对房屋所产生的权利应该由我来享受。”闫女士说。
小区物业的一位工作人员说,现在退的钱是去年的部分取暖费,而这部分钱也是原房主交给物业的,所以他们退钱也只能针对原房主。如果闫女士拿来去年该套房屋的取暖费交费票据,或者是原房主正式通知物业退的这部分钱可以由闫女士领取,他们会另当别论。
就此,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可认为,供热公司和原房主之间有一种供热合同关系,今年之所以退费,是因为供热公司在去年的供热服务中存在瑕疵,而原房主也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所以退费对应的是原房主,而不是房屋。当然,如果当初房屋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今后若因房屋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都由现房主承担的话,那么这部分退费可以由现房主领取。(记者 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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