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屯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住房发展股原副股长王某因借销售经济适用房之机索取和收受他人钱款被检察机关查处,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今年3月19日,屯昌检察院对屯昌房管局住房发展股原副股长王某在办理审核申购屯昌县委大院公务员小区经适房过程中涉嫌职务犯罪一案立案侦查。
同年8月20日,屯昌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向屯昌法院提起公诉。屯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2009年上半年,屯昌县房管局住房发展股具体负责屯昌县委大院公务员小区的经适房销售工作,被告人王某时任该局住房发展股副股长负责销售工作。在销售经适房过程中,第一批符合条件的公务员选房购房后,该小区还剩余42套房屋未卖出。被告人王某和吴某(另案处理)见有利可图,便商量以转让费的名义收取购房人员一定费用。2009年7月,被告人王某在办理销售剩余的经适房时,明知蔡某、莫某、王某等3人不符合规定的购买经适房的资格,仍将经适房出售给他们。期间,被告人王某向蔡某索取转让费人民币4000元,并分别收取莫某、王某贿赂人民币各10000元;另外,被告人王某在将一套经适房出售给具有购买资格的邢某时,向邢某索取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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