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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再征民意 是否强拆法院说了算

2010年12月16日 08:56 来源:东南早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日发布通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征求意见稿)全文,并从当日起至12月30日前征求社会意见。

  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此次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并形成了二次征求意见稿。

  二次征求意见稿有关修改情况如下:

  关于强拆

  法院裁定取代行政强拆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行政强制拆迁。“法院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是新版草案的首要变化。

  [解读]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强制搬迁本身还是需要保留的,但根据二次征求意见稿,这个权力没有给予行政机关本身,而是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搬迁。法院可以对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明显违法,根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即不予搬迁。但如果法院裁定予以搬迁,就可以强制执行搬迁决定,那些真正意义上的“钉子户”就必须接受这样的强制搬迁。

  关于补偿

  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就是说,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应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

  二次征求意见稿将“适当补偿”修改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解读]

  这些规定,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使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

  关于回迁

  应是原地或就近地段

  此外,二次征求意见稿还对“回迁”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处理后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关于监督

  旧城改造须经人大审议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项目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解读]

  由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需经地方人大批准,这一条的规定,实际上在涉及重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的拆迁中,加入了人大的监督,“把地方人大权力适当给予了确认和提升”,“是一个非常巧妙的办法”。

  关于征收主体

  由非营利机构实施

  二次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取消建设单位拆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解读]

  意见稿对暴力等方式野蛮搬迁活动是严格禁止的,并对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意见稿明确提出,如果暴力野蛮搬迁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现这方面的问题,就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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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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