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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良法给拆迁悲剧画上句号

2010年12月17日 13:43 来源:今日早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国务院法制办12月15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改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本是为了让城市建设更美好,却屡屡成为一个浸透了血泪抗争的词语。在巨大利益驱动下,拆迁方往往有恃无恐,公民权益在拆迁方那里显得微不足道,以至于自焚、活埋、对抗之类事件频繁上演到“审丑疲劳”的地步——强拆在与民情民意的博弈之中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而行政强拆所依据的正是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然而,《拆迁条例》却存在与法律冲突的一面,一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二是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三是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正是《拆迁条例》与法律存在严重冲突,以至于在拆迁领域中,公民权利屡屡被侵害。虽然2004年修改宪法时,就加强了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性规定,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也设定了公民财产的保护性措施,但由于《拆迁条例》没有修改和废止,导致在拆与被拆的对峙中,双方手中所持法律文本也在对峙——立法冲突成为拆迁纠纷的症结,并导致保护私人物权的法律只是写在了纸上。

  然而,立法必须明晰,各法律法规之间不能冲突,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等等,是所有法治国家遵循的立法原则。因为法律的严肃性不仅是具有惩罚性,更重要的是,法律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无论是在行政领域、经济领域,还是在民事领域,制定正确、不打架的法律法规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条件。《宪法》加强了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后,那么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都应该通过修订,对公民财产保护具体化,谋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良法之治”,捍卫公民合法权利。

  让人欣慰的是,政府两度为“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同时,行政强拆将被取消,补偿市场化、人性化,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征收、补偿的唯一主体是政府等,都在新版拆迁条例草案中有所体现。我们也冀望这个新条例尽快出台,以良法之治规范和调整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各种行政行为,给拆迁悲剧画上句号。(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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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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