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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房咋被高价卖给别人"准业主艰难讨房5年

2010年12月20日 10:19 来源:黑龙江晨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哈市市民雷先生做梦都没有想到,2005年,自己全款买的一套明园丽景二期的房子,如今却不属于自己。“让这房子闹的,五年来,我们没过上一天舒心日子……”谈到五年来的讨房经历,雷先生百感交集。最初是房子到交房日期还没动工,紧接着小区土地被法院查封,雷先生跟开发商退房未果,2008年底房子终于动工了,雷先生却被告知,要想进户,需要按照翻了一番还多的新房价补交房款。有购房者到法院起诉开发商,法院还没判决,开发商却已把他们的房子卖了。

  据不完全统计,与雷先生有相同遭遇的购房者还有50多人,面对强势的开发商,很多人屈服了,目前像雷先生一样要为自己讨说法的市民只剩下9人。“我们只想要回自己的房子。”这是他们的心声。

  1 开发商:补交房款才能入住

  雷先生告诉记者,2005年,在得知哈市南岗区学府路上的明园丽景二期正在出售经济适用房后,他便来到售楼现场与哈尔滨电缆厂学府园区建设指挥部签订了购房合同。明园丽景二期的开发公司为黑龙江宇翔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与哈尔滨电缆厂学园区建设指挥部联合卖房。而在签订合同时,雷先生发现合同的名称为“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内部销售合同书”,他向售楼处提出了质疑,售楼处负责人称,电缆厂职工购房完毕后,剩下的房屋对非电缆厂职工进行销售。听到这样的解释,又看到小区一期的10栋已经竣工,雷先生决定购房并全额交付了11万元房款。

  房款交完了,距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2006年9月0日也越来越近,然而该小区却迟迟未开工。2006年9月,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因为电缆厂欠贵州铝厂原料费,自2006年至2008年查封位于电缆厂医院为827平方米的土地,即明园丽景二期建筑用地。这一消息如一颗炸弹在所有购房者心中炸开,按期入住已无希望,50位购房者要求退款,但开发商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退款。

  2008年底,这块长满荒草的空地突然恢复了施工,雷先生满心欢喜,以为盼了三年的房子终于有了着落。当来到工地旁新建的售楼处时却傻了眼,房地产开发商不仅由“宇翔”变成了“宏翔”, 小区名称也由“明园丽景”改为“宏宇佳园”,房价也飙升到3800元/平方米。当他找到售楼处要求进户时,却被告知之前签订的合同无效,须按目前房价补交房款才能进户。

  房子等了4年没进户,开发商中途易主,房价翻番还要补交房款。雷先生和其他几十名同期购房者找开发商讨说法未果,又找到哈尔滨电缆厂,该厂负责人称,因为政策变化,原来的经适房不能盖了,想要房子就补齐房款,要不就把之前的房款如数退还。“这也太不讲理了!”雷先生气愤地说,虽然答应退钱,可几年间房价一路猛涨,退回来的钱连原来房子一半的面积都买不来。“如果2006年不盖房子,早点退钱,我们现在也都能住上新房了,可当时开发商和电缆厂一推再推,推了四年,我们却连个房子都没有了。”雷先生欲哭无泪。

  2

  房子住不上贷款照样还

  “这套房子原本是准备给儿子结婚用的,可为了这个房子,儿子的婚期一拖再拖。”67岁的于大爷告诉记者,家里实在等不起,只能租房子结婚,如今,儿子和儿媳已经分居两地。“开发商不但没赔偿我这5年的损失,反而要求我补交房款,实在太荒唐了。”因为患有冠心病,于大爷带着救心丸每天四处奔波,然而五年时间过去,本应享受天伦之乐的他仍没有讨回这间属于自己的房子。

  同于大爷家类似,王师傅当年买房也是为了给儿子结婚用,如今孙子都2岁了,一家5口人还是挤在平房里生活。“家里要生炉子做饭取暖,怕呛到孙子,儿子一家三口只好到外面租房子住。”王师傅告诉记者,花10万元买的房子等了5年不能入住,如今每月还要花费800元租房子。

  记者了解到,除了一次性交付全款的购房者,还有两名是通过银行贷款购买的,如今房子住不上,他们每个月还要跑到银行还贷款。

  3

  购房者:电缆厂、开发商涉嫌欺诈

  “我们不要退款,我们就要房子。”董女士激动地说,她是贷款购买的这套房子,可等了5年也没能住进新房,她向其他几名受害者建议,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9年7月,董女士将电缆厂、宇翔开发公司和宏翔开发公司一并告上南岗区法院哈西法庭,诉求被告履行合同协议,交付房屋。期间,法院对原告和被告进行过多次调解,但终以失败告终。一年之后,董女士终于等到了判决书,法院认为,电缆厂和宇翔开发公司明知原告非系其单位职工,还与原告签订《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内部销售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但从其合同上看,原告对其非系售房单位的职工,且不具备购房资格是明知的,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判决被告给付本金和利息16万元。

  “我们要求被告交付房屋,法院却判处被告给付本金和利息。”董女士在看到判决书后失望至极,她不服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在销售经济适用房时,其销售行为为双方真实意愿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应视为有效合同。其次,被告明知自己是非电缆厂职工,却向自己进行销售,并为其提供贷款担保,所以自己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负有任何责任。今年8月1日,她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间,其他受害者也来到哈西法庭起诉,而奇怪的是法院居然不给立案了,既没有不予立案通知书,也没有任何口头告知。而更让这些购房者无法接受的是,在法院还未做出一审判决的情况下,开发商于2009年已将属于购房者的房屋全部卖出。10位受害者告诉记者,他们认为电缆厂和开发商涉嫌欺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05年10月,电缆厂与哈尔滨同创塑钢配件厂签署了一份《合作建房协议书》,电缆厂将明园丽景二期的开发建设交给对方负责。同年11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名为《合作建房售楼补充协议》,里面提到,明园丽景二期分别对电缆厂职工和非电缆厂职工进行销售,建筑面积单价分别为1350元/平方米和1680元/平方米。而在上述协议书签订之前后,甲乙双方均都没有同购房人商议,也没有任何人通知购房者。多名受害者表示,他们要求按购房合同执行,交付房屋并补偿因电缆厂和开发商的过错给他们带来的经济损失。

  电缆厂 不清楚此事

  13日上午,记者来到电缆厂,在三楼厂办一位姓王的主任向记者介绍,电缆厂早在2008年就已经停产,厂内只有一些工人在留守。当记者提到“明园丽景”和“宏宇佳园”这两个小区时,王主任表示这两个小区跟电缆厂并没有关系。当记者将《电缆厂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内部预售许可证》和《合作建房售楼补充协议》的复印件交给王主任后,对方三缄其口。随后,记者试图联系该厂曾负责电缆厂学府园区建设指挥部负责人于晓林时,一名工作人员却将记者拒之门外。

  律师

  开发商应

  双倍赔偿房款

  “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值得商榷的。”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远表示,根据《合同法》第5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合同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就本案来说,法院的审查结果,很难得出双方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结论。

  此外,王思远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参照此司法解释,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记者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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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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