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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热议:业委会的业主该不该拿工资?

2010年12月27日 11:00 来源:辽沈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为赋予业委会成员更多权利,也让他们承担对等义务,深圳长城二花园小区曾经在社区里贴出公示,要从物业管理费中支取费用作为业委会成员的补贴。告示一贴出,就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有人送上赞同的眼光,也有人发出了反对的声音。

  在现在的物业小区内,越来越多的业主已经开始意识到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由于现在大多业主委员会是纯公益性的,业委会成员利用业余时间做工作,很难有约束力,缺乏连续性。这些年,很多业委会的自然“死亡”,就因为没有制度约束力,业委会成员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辞职。

  那么业委会成员到底该不该拿工资?在现行的制度下,我们又有没有可能对业委会成员实行有偿劳动制呢?本报采访了沈阳市房产局以及多家小区业委会成员和普通业主,多方听取不同的声音,看看大家对于业委会成员拿工资这一事件,是如何看待的?

  调查:有人拍手叫好 有人谨慎担忧

  面对该不该拿工资这个问题,大部分接受记者采访的业主表示“可以试试”。这部分业主认为,业委会成员付出了努力,付出了劳动,自然应该有回报。业委会维护的是广大业主的公共利益,一方面是通过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让大家获取一份合格的物业服务。另一方面通过维护小区正常的生活和环境秩序,从而为大家的物业保值增值。业委会是为大家谋取利益的,应给予一定的报酬。虽然业委会是一个公信组织,但是某种意义上讲也是谋求公共利益的,如果从事相应工作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不能不拿报酬。

  不过也有部分业主比较谨慎的提出了自己的担忧。这些业主主要顾虑的是,业委会是非营利性机构,怎能从业主那里再收钱给业委会成员发工资?这跟找两个物业公司在小区里一起搞服务有什么区别?业委会成员不是业主雇来的人,而是业主选出来的代表,真正做日常事务的是物业公司,业委会只是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一旦可以领工资,那么这个职位的诱惑力将大增,大家都要争当业委会成员怎么办?

  焦点:该叫“工资”还是“补贴”

  事实上,在探讨要不要给业委会成员发工资这个问题时,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叫工资?

  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或雇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或雇主)的劳动报酬。如月薪、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

  可是,目前业委会成员是由广大业主推选出来,受广大业主委托代全体业主管理一些公共事务的业主,他们并没有与业主大会或物管公司确立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因此谈不上给他们发工资的问题。

  其实,社会上与业委会成员性质相似的情况有很多,比方说,人大代表和村委会委员,他们都不是所在选区和行政村的雇员,因此都没有工资。不过话说回来,业委会成员毕竟为大家提供了服务,除了牺牲自己的时间之外,有时还要贴电话费和交通费等,鉴于此,只要业主大会同意,应该可以给予业委会成员适当的补贴。

  不过,如果真要给业委会成员发补贴的话,发多少、怎么发,事先必须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只要多数业主同意,愿意补贴多少就补贴多少,他人无权干涉。

  律师观点应立法给予保障

  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高笛原律师表示,民法领域有一句法谚,叫做“无利益则无责任”,说的是没有得到利益,就不该承担责任;只有得到了利益,才具有了承担责任的基础。所以从法理层面上讲,如果规定了业委会成员需要承担某些责任,而没有相应的取得利益的权利,那么可能造成权责不统一,权利与义务不相等,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也不相等。

  诚然,具有公益心、乐于奉献是选择业委会成员的标准,但仅仅依靠道德层面的约束,多半会造成业委会成员在履职过程中,工作的好是应该的,工作的不好也无可厚非。赏罚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缺乏工作的积极性。

  当前普遍的情况是,业委会成员大多无偿履行其成员职责。而国内的法律中也并没有条文明确的规定业委会成员实行有偿工作。但是高笛原认为,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可以看出,存在赋予业委会成员实行有偿工作的权利空间。

  业委会成员履职不同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行为本质是经济行为而非公益行为。现今,在公民意识逐渐增强,公民社会渐进形成的阶段,业委会也已经逐渐从“摆设”上升到取得一定量的话语权。给予业委会成员有偿工作的权利,不仅可行,而且应当成为趋势。对其立法,不仅是对业委会成员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其责任的约束。

  目前,上海、重庆已将业委会成员有偿工作纳入立法日程,业委会成员有偿工作制应当成为一种趋势。当然,在前期示范运作

  过程中,应当注意些问题,

    高笛 原律师认为主要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不要与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相抵触。

  2.业委会成员工作目前还不能明确界定为形成劳动关系,其具体工作性质仍属于模糊的边缘。一旦产生纠纷,是属于劳动关系纠纷还是其他类型纠纷,在法律适用上,还是模糊的。

  3.“有偿”的费用来源及使用必须合法、透明。比如对业主共有部分、共有设施的经营性收入,可以经业主大会决定用于支付该报酬;比如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利息,均不可动用支付该报酬,再比如对报酬的支付应当公示等。

  权威声音

  记者就业委会成员是否该拿工资的问题,专门对沈阳市房产局小区办主任陈全进行了专访。陈全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出了对于业委会成员拿工资的支持态度。

  业委会拿工资符合道德价值取向

  记者:您为什么认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该领工资?

  陈全:我个人认为,当前普遍存在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拿工资”的做法弊大于利。一个人不拿报酬干工作,大体有三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这个人是“雷锋”,损己利人,境界很高;再一种可能是,这个人确实想为大家做点事,但又不想承担责任,既然“不拿工资”,当然可以能干就干、不能干就撤,这也是一些业主委员会经常“突然蒸发”的一个重要原因;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虽然表面不拿报酬,但暗地里不少拿,甚至给的少了都不行。

  按常识理解,“雷锋”毕竟属于少数。因此,我非常赞同经济学家茅于轼的观点,提倡“利己利人”,才能使道德更符合人性,更具有操作性和持久性。因此,允许业主委员会委员拿工资,让他们既为大家做事,又能得到合理的价值补偿,是符合道德的价值取向的。

  另外,业主委员会委员拿了工资,也就有了责任和义务,别人可以更好地对他们进行监督。也许有人认为,业主委员会制度是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引进来的,在国外多数业主委员会委员是不拿工资的。但必须看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个人信用管理、强制保险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相当完善,如果我们不顾国情,简单照搬照抄国外“惯例”,很可能会“水土不服”。

  如果开工资,应该由谁出钱?

  记者:如果可以试行为业委会成员开工资,应该由谁出这笔钱?工资额度定在什么标准合适?

  陈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资,理论上是由全体业主出。在实现形式上,可以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也可以从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

  其工资标准不一定很高,以体现其公益性的一面,但起码应当足以支付电话费、交通费、印刷费等日常支出。也可以不定工资标准,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但必须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无论是业主委员委员开不开工资,还是工资标准、实现方式等问题,都要通过业主大会来决定。另外,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为业主委员会委员购买公众责任险,一旦业主委员会做出错误决定导致赔偿时,可以由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以转嫁业主委员会的决策风险,提高业主委员的决策能力,当然这也需要一定费用。我们期待有更多的保险公司发现和拓展物业管理方面的业务,推进保险创新。(记者 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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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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