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业内知情人士处获悉,《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已开始在业内进行讨论。据了解,草案中首次明确,房屋出租人如果未按期缴纳租赁税,将视情节被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在这样的重罚下,想必房屋出租人不敢再逃税了,可他们会自己出钱吗?这恐怕很难,最终有可能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还得要房客掏腰包。
房屋租赁税本是向房屋所有人征收的一个综合税种,以一套月租金2000元的房屋为例,按照目前相关部门收税标准,每月就要缴193.8元的房屋租赁税,实是一笔不小的负担。然而,现实中不少房东面对这一税种,纷纷举起“净价”牌,不管税费多少,均由房客承担。有些房东干脆直接涨起了房租,声称如若房客不能接受,就要另租他人。
其实,出现这种情况完全在意料之中。根据微观经济学的税收归宿理论,税负本应当由供求双方共同负担,具体分担比例要看商品的弹性如何。由于房屋是弹性不足的商品,对于无房者而言,总不能由于房东上涨房租或要求其缴纳房租税而露宿街头,所以名义上向房东收税,最终还是房客负担的更多,甚至完全被转嫁到房客身上。
税收本是国家为平衡贫富差距,运用强力推行的二次分配制度,旨在损有余而补不足,使弱势群众得到实惠,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和谐。房屋持有者通过房屋租赁获得了收益,理当被征税。可房屋租赁税制度在实践中却变了形,被转嫁到租房者身上,成为变相向租房者征税,加重租房者的负担,这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和贫富差距,有违房屋租赁税制定的初衷。
如果家境富裕,谁不想去买房,谁不想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租房者往往是一些初出校门的学生、来自贫困乡村的打工仔和农民工。他们经济基层十分薄弱,根本就不应该是被征税的对象,而是需要被关怀和帮助的弱势群体。可房屋租赁税的出台却让他们“雪上加霜”,本就十分紧张的经济更加紧张,本就困难的生活更加困难,大大地加重他们的负担,这是极不合理的。(作者: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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