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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南京查处低价售房不合法也不合理

2008年12月12日 13:26 来源:齐鲁晚报 发表评论

  一年来,钢材、水 泥等建材价格大幅"跳水" ,这意味着一年前建设的房屋成本高于现在建设的房屋,也就是说,这些房子如果不把价格降到适当的水平,就可能卖不出去。

  12月11日《现代快报》报道,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日前表示,“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下一步将和物价部门一起对其进行查处,以防止烂尾楼的出现”。消息一出,引起房产业内争议声一片,对此,周久耕表示,“按照价格法规定,低于成本价销售,就属于不正当竞争。”

  去年5月,面对疯涨的房价,南京市物价局宣布对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规定普通住宅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在核准价的基础上不得超过8%。笔者认为,从“限涨价”到“限降价”,行政干预市场的思路显然一脉相承。

  那么,周局长所言禁止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房有法律依据吗?《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大概就是周局长说的法律依据。可是,这一规定在此真的适用吗?

  首先,一些开发商之所以愿意低于成本价销售,很可能是因为商品房积压,而“积压商品”正是这个规定的例外情况;其次,开发商做赔本买卖也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而是为了打破僵局、启动市场,说到底是为了“自救”;再者,房地产市场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滞销”,显然与“倾销”沾不上边儿。

  一年来,钢材、水泥等建材价格大幅“跳水”,这意味着一年前建设的房屋成本高于现在建设的房屋,也就是说,这些房子如果不把价格降到适当的水平,就可能卖不出去。等到银行贷款到期了,房子还卖不出去,怎么办?周局长难道就不担心开发商破产吗?

  现在,各地楼市持续降温,消费者持币待购,开发商的资金链日益紧张。为了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至今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因此,从局部来看,开发商低于成本销售确实赔了,但从整体来看,它却可能盘活全局,因此,主管部门现在应该加强监控,而不是禁止降价。

  其实,政府部门真正应该担心的不是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而是赔本后仍然没人买房——如果真是那样,那可是大大不妙了。(作者:盛大林)

编辑: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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