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购房骗得巨额贷款 开发商为何刑事无罪?——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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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购房骗得巨额贷款 开发商为何刑事无罪?
2009年06月10日 16:34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他是北京一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为了取得一地产项目的股权并开发建设经营,他采取了房地产行业内部的普遍做法,通过造假手段,以个人按揭贷款形式从银行成功取得巨额贷款1.6亿。但因股权转让失败,项目工程烂尾,贷款无法偿还,他涉嫌贷款诈骗罪身陷囹圄。可律师却为他进行了无罪辩护。最终,检察院对他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经过:潜规则“灰色融资”1.6亿

  王某拥有研究生文化程度,三十多岁就已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作为王某的辩护人,杨照东对他的第一印象是:小伙子很帅气,身上有一股文雅的书生气。

  第一次律师会见时,王某语速很快,看上去一脸的焦急和无奈。当时王某涉嫌犯有贷款诈骗罪,涉案金额高达1.6个亿,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如果该罪名成立,王某面临的将是无期徒刑的重判。

  原来,王某在2001年认识了一家房地产公司老总黄某。当时,黄某拥有北京某黄金地段的一个房产开发项目,并成立了项目公司。王某想接手该项目,双方经过洽谈,于当年底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黄某以人民币9000余万元的价格将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王某。同时,王某被黄某聘为该项目公司的总经理。

  但王某自身的资金实力不够支付如此高的款项,而项目的后期开发建设同样需要巨额投入。这种情况下,王某只能通过银行贷款。

  最初,王某通过关系申请了房地产开发贷款,就在银行快要审批成功的时候却突逢变故,“开发贷”未能如预期取得。

  房地产行业内部有一种“灰色融资”办法,就是开发商通过预售房,由其内部员工或者亲戚朋友提供购房人的身份信息,签订虚假的预售房销售合同,然后以购房人的名义到银行办理个人按揭贷款。开发商以此达到融资的目的,提供身份信息的人也可以从中得到相应的好处。这是一种违规的做法,但却是房地产行业内部通行的“潜规则”。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2002年6月至2004年间,王某在从黄某手中收购该房地产项目的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房屋销售合同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等材料,先后从银行取得个人房屋销售按揭贷款总计1.6亿余元。

【编辑: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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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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