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促进小城镇房地产试点改革 买房可获补贴——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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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促进小城镇房地产试点改革 买房可获补贴
2010年03月12日 11:19 来源:东南网-海峡都市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出台多条具体政策,促进列入综合改革试点的21个小城镇房地产发展。包括落实试点小城镇房地产用地供应、鼓励支持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消费、推进试点小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营造试点小城镇房地产业发展投资环境等内容。

  购房首付比例降低 房贷利率可优惠

  为支持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消费,通知称,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市场需求情况,对个人购买试点小城镇普通自住房的,所缴交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适当比例的财政补贴,免收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手续费。

  另外,对个人首次申请贷款购买试点小城镇普通自住房的,按照政策规定,购房首付比例可降低至20%,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同时,鼓励银行业机构简化个人购买试点小城镇商品房的贷款审批流程,研究集体土地房屋抵押贷款相关配套措施,探索扩大试点小城镇消费信贷的抵(质)押范围。

  买房者可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城镇户口,其医疗、社保、教育享受小城镇居民的同等政策。

  买房的农户,按本人意愿,其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续保留,也可退还,村集体应根据收回土地数量、质量情况依法给予补偿。

  规划区内停止个人建房审批

  通知要求,试点小城镇住房建设,要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开发,镇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停止办理个人建房审批。对试点小城镇周边的农村住宅,土地整治安置房建设,统一规划、集中建设。

  对试点小城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在符合规划、节约集约的情况下,国土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上优先保证,需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次征收规模适当放宽。

  鼓励实力强的房企参与成片房产开发

  通知称,鼓励试点小城镇引进实力强、信誉好的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到试点小城镇进行成片房地产综合开发。鼓励银行业机构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开发项目。

  另外,通知也出台政策推进试点小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将试点小城镇棚户区改造纳入所在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享受城市棚户区改造同等优惠政策。

  相关链接

  21个试点小城镇

  根据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确定在上杭县古田镇等21个小城镇开展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力争在三到五年内,使农村人口稳步有序地向镇区集中,小城镇居民基本享有与城市居民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21个试点小城镇名单: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荆溪镇,福清市龙田镇;泉州市:晋江市金井镇,南安市水头镇,安溪县龙门镇;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翔安区新圩镇;漳州市:龙海市角美镇,长泰县岩溪镇;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涵江区江口镇;三明市:永安市小陶镇,尤溪县洋中镇;南平市:建阳市将口镇,武夷山市兴田镇;龙岩市:上杭县古田镇,永定县高陂镇,新罗区白沙镇;宁德市:福安市赛岐镇,福鼎市秦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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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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