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支招:专业人士“开方”应对新房“缩水”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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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支招:专业人士“开方”应对新房“缩水”
2010年04月15日 15:08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来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新房“缩水”现象明显增多,且“缩水”隐蔽性更强,从居住面积到使用年限,从园区配套景观到房屋举架高低等。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乃龙有着多年处理房产纠纷的经验。他结合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指出房屋“缩水”的四种典型现象,一一进行剖析破解。

  案例一:屋子变小。王乃龙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房屋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误差比例在3%以内的,双方据实结算;若超过3%,买房人可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无条件退房,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案例二:“使用年限”不是70年。一些购房者在拿到新房的房产证后,经常发现,房产证上标注的使用年限是四十几年,或五十几年,而非一般住宅土地的70年。王乃龙表示,通常开发商从政府部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楼盘均有一定的开发建设期,所以购房者取得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都不会是70年。只要消费者购买的是民用住宅,就不需过于担心使用年限的问题。

  案例三:配套设施或“缩水”或消失。购房者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入住后发现,楼盘广告中的花园和游泳池或“缩水”或消失。王乃龙提醒,楼盘广告属于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注意收集这方面的材料,如交付的房屋配套设施与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不符,购房者可以联合小区业主,以集体诉讼的方式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四:层高变矮。王乃龙认为,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层高“缩水”问题,要明确约定违约的赔偿方式和数额,以便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记者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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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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