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商品房按揭贷款 抵押登记费由银行买单更合理——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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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商品房按揭贷款 抵押登记费由银行买单更合理
2009年08月13日 14:53 来源:钱江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买了房,在银行办理购房按揭贷款时,按照要求要到房管部门进行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那么这笔费用应该由谁来支付呢?读者陆先生向本报反映,他买了一处非住宅的LOFT物业,到某商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向他收取了1100元的抵押权登记费。

  A. 抵押权登记费,多数银行要购房者买单

  记者查询了建设部的《房屋登记办法》,按照规定,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在整个购房流程中,产生抵押权登记费用的环节有两处:一处是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在办理按揭时,与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此时产生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的抵押权预告登记费;

  第二处是商品房竣工交付后,购房者需要与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此时又产生一笔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的登记费用。

  陆先生想弄明白的就是这两笔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到目前为止,杭州市相关部门对房屋登记费用由谁支付都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杭州某商业银行一位工作人员如此说。

  记者以购房者身份向包括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以及民生、浦发银行等各大银行信贷部咨询,了解到的情况几乎呈一边倒状态——多数由购房者承担抵押权登记费用。

  B. 这笔费用由银行买单更合理

  实际上,按揭贷款的房子,抵押权登记费由谁支付是有明确规定的。去年4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曾发布《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五条明确,“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在两次抵押权登记过程中,购房者与贷款银行应该是“共同申请”,而在购房者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权利人通常为银行。

  《通知》去年4月就发布并转发了,为什么直到现在杭州大多数银行还是让购房者承担这笔费用呢?

  C. 由谁买单,是否该再明文规定

  从去年4月至今年4月,杭州主城区成交商品房33541套,即使假设全部为住宅,且假设其中80%为按揭购房,每套房屋产生160元的抵押权登记费用,众多购房者至少承担了536.7万元的登记费。大多数购房者都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其妙地被转嫁了这笔本不应由他们承担的费用。

  采访中,也有业内人士表示,80元/件的抵押权登记费并不高,现在多由购房者来承担主要是因为“房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要求”,所以各家银行各有各的做法。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原本就是为了减轻购房者的负担,既然早有相关规定,何不再明确一下?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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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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