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应该成为“准公共产品”吗?——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房产新闻
    住房应该成为“准公共产品”吗?
2009年09月29日 11:23 来源:青年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日,一则二次房改方案提交国土资源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新闻,搅动了业界和社会的舆论氛围。14位房地产界专家联名上书,建议进行二次房改,并提交了二次房改的意见稿。据发起人李明介绍:二次房改的核心内容,就是确立住房是准公共产品,基本方向就是由政府主导提供房屋住房服务。

  所谓“二次房改”,显然是相对于10年前开始的住房制度改革而言的。十年前的房改开始前,福利分房是居民住宅的主要来源;市场化改革后,商品房逐渐取代了福利分房。而“二次房改”显然是主张走回头路,重新回到“政府提供”的老路上来。

  什么是“公共产品”?按照西方主流学派的解释,它是由公共部门提供用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但也有学者认为,公共品是指社会正常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而个人又无力独自提供(无论他是否自愿),而必须由社会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公共机构(如国家或政府)负责组织提供的具有社会性的物品或服务。虽然说法不完全一样,但有些要素是公认的,比如它是公共必需的、非公共机构难以提供的、非排他的等等。比如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

  那么,居民住房具备这些要件吗?首先,住房不是非公共机构就不能提供。除少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该由政府救济之外,大多数家庭的住房问题都可以由市场来解决。虽然近年来房价上涨过快,很多家庭买不起房,但房改十年来,中国城镇人均住房已由7平方米增加到近30平方米,这充分说明市场化不仅可以解决住房问题,而且比福利分房的效率更高。

  所谓“非排他性”,就是说想要的都可以得到,大家互不排斥。可是,政府能建多少房子,才能满足公众的住房需求呢?别说人口及家庭极其众多且经济尚不发达的中国,即使是人口稀少而且非常富裕的发达国家,也没有做到这一点。

  当然,李明先生在“公共产品”前面加上了一个“准”字,可“准”到什么程度呢?按照“二次房改”的方案,高收入家庭是不能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服务的。且不说操作中很难界定并阻止高收入家庭享受住房公共产品,即使能够把他们挡在门外,中低收入家庭也占绝大多数,这仍然是中国政府所不可能承受的。如果中低收入家庭都想购买政府提供的廉价住房,如何保证分配的公平呢?(盛大林)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