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到底姓“管”还是“服”?——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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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管到底姓“管”还是“服”?
2009年12月04日 11:04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关于物业管理纠纷的案例,不仅广州,在全国都很多。广大业主请回来服务自己的“管家”,到底是为自己服务的“公仆”呢?还是管自己的“婆婆”?法律界和业主们都有自己的看法。

  法规有漏洞 导致乱收费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五十五条也有详细规定,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广州君之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启宣指出,按此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业主可以起诉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提起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改聘其他的物业服务企业。

  电梯作为小区业主服务的附属设施与设备,在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情形下,只要业主支付了相关物业服务费,并且也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则业主就有在装修期间合理、善意使用电梯的权利。

  但在物业服务企业针对装修的收费上,法律法规上确实存在很多不足,各地情况也不一样。比如安徽省物价局就规定,物管不得收装修管理费。苏州、南京等地方就明确规定,装修管理费其中包含垃圾清运费、专修管理等其他费用。

  在广州,当住户、租户进行装修时,几乎全部的物业服务机构都要收取一些费用。这些费用总体看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可以退还的,二是不退还的。要退还的部分,主要是装修押金,而不退还的费用部分,则往往被称为装修管理费。不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只规定收取应该退回的装修保证金,对其他的费用没有涉及。

  业委会缺位 物管才大嗮

  现在没有物业管理公司,只有物业服务企业,虽然他们依然不肯撤下“管理”的招牌。事实上,物权法实施之后,就确立了小区的主人应该是各业主。有谁愿意出钱请别人来管理、刁难自己吗?

  广东省业主委员会协会筹委会主席孙威力表示,物业服务企业的问题很多,比这严重的比比皆是,原因在哪里?就在于业主委员会的缺位。据统计,广州目前有接近4000个小区,但有业主委员会的不到400个,其中能为业主说话的不到200个,另外的要么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一个幌子,要么与这些企业同流合污。

  如果真想请到好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自己服务,只有业主团结起来,成立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自己管理自己的家园。至于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是在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下,为业主服务。

   记者梁红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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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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