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层以上为大厦”有损公众权利——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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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层以上为大厦”有损公众权利
2009年12月15日 09: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盖幢大楼就敢叫“城”,楼根本不靠山却叫“山庄”,不足10层高的楼也能称“大厦”,类似的情况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但这种现象在辽宁省沈阳市即将消失。12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首次对建筑物和建筑群命名作出严格限定。(《深圳晚报》12月13日)

  不过是五六层楼高,却号称大厦,消费者笑了;而由政府出面郑重其事地强制规定,楼层达到17层以上的才能叫大厦,全国人民笑了。因为,这不但是不信任公众的智商,而且,在这种政府“润物细无声”的强制中,公众的权利将不断受损。

  对于什么不叫“大厦”,大家都有共同的认识,比如二三层楼的房子,无论如何也称不上是“大厦”;但对于什么叫“大厦”,各有各的理解。比如为什么17层的房子就是“大厦”,而16层的房子就不叫“大厦”?政府出台的规定有何依据?

  其实,对于街道等与公众有关的地名,有一个相对的标准是件好事。只要这样的标准经过公众讨论,得到公众认同就可以。还有对于政府的大楼、宾馆,政府机关爱怎么强制规定标准,那是政府机关的事。另外,如果政府机关只是出台一个指导标准,那也罢了,因为指导标准不过是给大家参考而已。

  偏偏这个标准不但是针对公共地名和政府机关,而且针对所有的公民、企业自身建设的房子;不但是一个统一标准,而且是强制性的,要命名“大厦”,还得民政部门审批。这就有问题了。

  政府机关认为17层的房子就是“大厦”,而一些人可能认为16层的房子也是“大厦”,有何不可?如果我是房地产商,如果我用命名的方式进行了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利益产生了损害,自有工商部门来查处和消费者向法院告状,何来政府事先审批的多此一举?

  所以,笔者反对的是政府对公众命名权的强制。按《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规定,“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全市地名工作规划和地名总体规划;审核、审批地名的命名、更名、废止……”政府机关只要把命名的权力抓在自己手中,就对企业具有了控制力,政府官员也就有了寻租空间。

  “17层以上为大厦”不仅是简单的对于“大厦”理解问题,更是涉及到部门利益的问题。而更值得警惕的是,将“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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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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