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违建楼“无法拆除” 政府没收其中两层——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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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违建楼“无法拆除” 政府没收其中两层
2010年01月14日 14:25 来源:荆楚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日,本报报道汉口清芬一路上竖起巨无霸违建楼,江汉区政府决定对该楼的违建部分——第6层和第7层予以没收,用于街道社区的公益事业。

  昨日下午,江汉区委宣传部给记者发来一份《对清芬路53号违建的处理意见》。全文如下:“江汉区委、区政府对此违建行为高度重视,迅速责成区监察局、区查违办会同规划、城管、房产、街道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依据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即189号令),区政府决定对违建部分予以没收,用于街道社区公益事业并依法报请相关部门完善手续。”

  记者随即联系到江汉区政府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解释,没收的法规依据是《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2008年7月由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区政府和管委会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无法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可并处罚款。”“无法拆除”是如何界定的?该负责人解释,因为拆除第6层和第7层,势必动用机械,可能会损坏1—5层,引发纠纷。此外,区政府将于今日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界定。

  既然还没有组织专家进行界定,怎么就认定是“无法拆除”呢?该负责人没有回答。

  对此,记者采访了华中师范大学的法学教授李克武。李克武认为,区政府对违建楼加以没收,从司法角度上讲,其合理合法性令人存疑。对于违章建筑,处置的惯例是拆除。清芬一路上的违建楼,不存在“不能拆除”,只存在拆除难度。拆除难度包括拆除技术和拆除成本,从技术上讲,违建楼层完全可以拆除,而拆除成本则是“谁违建,谁承担。”

  链接:位于汉口江汉北路34号的一栋楼房,规划部门审批了12层,开发商却强行建到20层,被网友称为武汉“最牛违建楼”。去年10月底,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江岸区政府对其违法超建的8层楼实施强拆,至去年11月底强拆完毕。拆除面积近4000平方米。这也是武汉市强拆的最高违建楼。 (楚天都市报记者蒋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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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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