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控房价可否适当剥离住房投资属性?——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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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控房价可否适当剥离住房投资属性?
2010年02月08日 10:53 来源:解放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上海大学危机与问题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孙继伟

  日前,中共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在政协会议上说:“上海不欢迎投资性住房。”韩正市长也在“两会”分组讨论时说:“住房这个商品有特殊的功能,虽然也有投资、储蓄的功能,但根本的功能是居住。如果把住房以投资为主了,一定会产生泡沫。”住房以投资为主一定会产生泡沫,这一说法有什么理论依据呢?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大中城市房价持续上涨,2007年底大城市住宅价格大多数都涨到2000年的2—3倍。受金融与经济危机影响,2008年房价小幅下跌,但2009年房价展开新一轮上攻,不仅回补了2008年下跌幅度,而且再创历史新高。

  2010年1月7日,国务院针对房价上涨过快问题,出台了“国十一条”。这次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只强调抑制“投机性”购房需求,而且强调抑制“投资性”购房需求。这是一个重要的政策信号,有深远意义。

  2005年的“国八条”、2006年的“国六条”等抑制房价政策,以及2008年底有些地方政府实施的“救市”政策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涨得多了,就试图抑制涨幅;跌得多了,就试图抑制跌幅。建设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官员也曾经说过,房地产调控的目标是“既要防止房价过高过快上涨,也要防止过快过猛下降”。但是,这一目标违背了投资品价格规律,与住房作为“投资品”的根本特征相背离,所以效果不明显。

  投资品是指购买后不需要追加新的使用价值,也不需要附加新价值,即可择机出售获利(也可能亏损)的商品。我在一篇学术论文中已经证明了 “投资品无均衡价格定律”,即“涨过头、跌过头”是投资品的根本属性。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是纯投资品,住房既有使用品功能,也有投资品功能,是复合投资品。只要住房的投资品属性不被剥离,“涨过头、跌过头”就永远是房价运行的基本规律。住房市场的投资者为了追求盈利或减少亏损,会根据刚性供需态势进行“追涨杀跌”。

  我国前十几年和未来几年,年轻人结婚购房、改善型购房等刚性需求持续增长,加之房地产商大量囤地待涨,整体上处于刚性需求大于刚性供给的阶段,在投资者“追涨”行为推动下,住房价格总体上处于“涨过头”阶段。

  据测算,大约从2015年起,结婚购房需求将增长到顶峰并逐年下降。大约在2034年,结婚购房需求下降到谷底,比最高峰2015年下降40%左右。此后,计划生育导致的三代人“四、二、一”住房持有结构将使祖辈、父辈去世后,家庭住房明显过剩,待出售住房会大量涌现。到那时,刚性供需结构将逆转,在投资者“杀跌”行为推动下,住房价格将会进入“跌过头”阶段。

  既然住房的投资品属性决定了房价既会涨过头,也会跌过头,那么,政府是否应该放弃对住房价格的调控呢?答案是:坚决不能。这主要是由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中国的人均耕地面积极其少,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的红线,这使得建设住房所用土地供给难以大量增加。另一方面,2015年以前,结婚购房需求仍在上升,未来几年中国还处于城市化过程中,住房刚性需求量很大。土地供给受限和刚性需求增长两方面决定了房价仍有上涨动力,再加上住房投资品属性,当前仍处于“涨过头”周期内。即使在政策抑制下,近期有短暂下跌,在整体上进入“跌过头”周期之前,房价还会回补跌幅,恢复“涨过头”现象。

  住房价格必须调控,那么应该如何调控呢?正确的思路和目标应该是:削弱或剥离住房的投资价值。

  房地产开发过程当然要有投资价值,商用房产有投资价值也没关系,需要削弱或剥离的只是住房的投资价值,也就是说,要保留和强化住房的消费品特征,剥离住房的投资品属性,使住房对购买者不具有投资增值功能,这是新时期房地产调控的必然趋势。

  住房的投资品属性被剥离、投资价值被削弱以后,购房者无法通过买房来增值获利,住房的投资、投机需求将不复存在,人们也不会买房后空关着等待升值,更不会有炒房团。住房价格即使有涨跌,也只是作为消费品的正常涨跌,而不会出现作为投资品的“涨过头、跌过头”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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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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