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法》出台呼声高 代表建议一户一宅——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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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保障法》出台呼声高 代表建议一户一宅
2010年03月05日 14:20 来源:上海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褚君浩代表刚刚开始为其提出的“关于修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制定《住房保障法》的议案”卖力“吆喝”声刚落,坐在他旁边的“邻居”秦绍德代表就开始为之复议签字,并说,“我也主张加快立法,但是你的一部分观点我并不认同。”随之,两人便热烈地开始讨论……昨天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海代表团代表按法律规定,讨论和提出议案或建议。记者注意到,加快出台《住房保障法》的呼声极高。

  房产财富引起代表关注

  “目前把经济适用房定位在廉租房以上,公共租赁房以下,会造成不公平情况。”褚君浩介绍说,他有个学生,是年轻博士,每月4000-5000元的收入,不符合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而他的同学中学毕业没有上大学,每个月工资1000元,达到了条件,买了经济适用房。“我很同情这个博士,但这背后说明是制度不完善。”

  “因为1000元低收入者可以买经济适用房,而高收入的达不到条件,所以中学学历者的财富就轻而易举地超过了高学历、月收入多的博士了。我主张,有必要改变目前把经济适用房定位在廉租房以上,公共租赁房以下的定位。”

  “应该把经济适用房定位在公共租赁房以上。困难者先是申请廉租房,次困难者申请公共租赁房,有条件了(包括经济条件和对于城市贡献的条件)购买经济适用房,再有条件购买商品房。”在褚君浩看来,经济适用房应该是在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以上的一类具有一定保障性的住房。

  建议实行弹性产权

  褚君浩提出,经济适用房作为部分产权商品房购买时,申请人审核时严格“准入”门槛,挤出投机资本。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城镇贫困群体、工薪阶层、“夹心层群体”等分别规定不同申请人必需购买的产权份额,实行弹性产权。

  “依据产权份额的购房款可以按照普通商品房销售中的首付+按揭执行,经济适用房权利人还可以继续购买剩余产权取得全部产权,成为完全的商品房。政府将目前经济适用房政策中以货币优惠的部分投资剩余产权为共有产权,保证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作用的发挥。部分产权和剩余产权的购买价格都要按照购买发生时的同地段、同质量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评估。经济适用房权利人和政府作为完整的产权所有人在住房市场上全资购买商品房,可以不干扰房地产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转。”褚君浩建言。

  【相关建议】

  建一户一宅住房保障制

  无独有偶,上海代表团的张兆安代表也准备提交关于从速制定《国家住房保障法》的议案。张兆安说,制定《住房保障法》,原则主要包括:保障全体城乡居民的住房权,保障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的住房权,实现民生住房、和谐住房、住有所居这个伟大理想和目标;政府应该成为住房保障的主体;对住房保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规定法律救济途径。

  张兆安提出,国家在全国城乡普遍建立一户一宅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对象不受户籍限制,对已经在该城镇连续工作和居住一定年限的所有无房和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条件、住房标准及保障方式,由各地分类实施、动态管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国家建立保障性住房的土地来源制度、准入和退出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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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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