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不备案房东挨罚 乌鲁木齐规范房屋租赁管理——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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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房不备案房东挨罚 乌鲁木齐规范房屋租赁管理
2010年04月26日 16:07 来源:天山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今后,在首府乌鲁木齐租赁房屋再也不是租赁双方你情我愿就可以成交了,而是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如不备案而私自交易,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将处以最高5倍月租金的罚款。

  4月23日,乌鲁木齐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首府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登记备案材料。社会居委会、村委会接到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实地查看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发放《房屋租赁证》。房屋出租人不进行登记备案的,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恒说,近年来,随着首府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流动人口大量涌入。据统计,首府目前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达50多万人。流动人口因来源地复杂,居住分散,流动去向不确定,极大地增加了社会管理的难度。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现象也时有发生。特别是“三股”势力和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出租房屋作为落脚点,给首府的社会治安形势造成一定影响。

  乌鲁木齐7·5事件后,市人大常委会将《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去年11月市政府出台了《乌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市委通过市编制委员会设立了市、区(县)两级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出台让此办法由政府令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条例解读

 “立锥之地”不能出租

  《条例》规定,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对于因出租人违反这项规定的,将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因承租人的责任导致租赁居住人均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不达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个人500元罚款,承租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将处3000元罚款。

  “坏人租房”房东挨罚

  《条例》对房屋租赁活动中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的4种违法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包括: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不制止、不报告,责令停止出租,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转租房屋也要备案

  一个人承租下一套房屋,再将房屋分割成若干间转租出去,从中牟利,这样的情况在首府房屋租赁中极为普遍。《条例》规定,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要由房屋出租人会同转租人共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八类房屋不能出租

  根据《条例》规定,八类房屋不得出租: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标准的;改变房屋用途,依法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记者温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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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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