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不付款卖方被罚赔十万?律师:警惕定金陷阱——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房产新闻
    买方不付款卖方被罚赔十万?律师:警惕定金陷阱
2009年06月09日 13:12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一宗签订了合约的二手房交易,买方违约在先,卖方以为可以没收买方的5万元定金,却不想险些倒赔了5万元给对方。日前,这起案件经二审后,深圳中院裁定当事双方在交易中都有责任,买方或卖方都无须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界人士则提醒,这起纠纷有“定金陷阱”之嫌,市民在二手房交易中应提防“中招”。

  事件回放:买方违约在先引发定金之争

  这笔二手房交易要追溯到两年前。2007年6月,卖房业主章某与买家朱某通过二手房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房地产转让合约》,约定章某将其位于龙岗区的一套楼房作价90万元出售给朱某。合约约定:在签约时付5万元定金,买方须于2007年6月25日之前办理首期款监管,申请银行按揭,具体贷款金额以银行部门出具的承诺书为准,买卖双方须全力配合。

  合同签订后,朱某马上付了5万元定金,但是并未在6月25日前办理银行按揭承诺书和支付首期款。6月27日,朱某这才打电话给章某,要求签正式合同,办理过户手续。此时,章某认为合同已经过期,就打算不再出售房屋。按照双方约定,朱某违约的话,其交纳5万元定金是要被章某没收的。

  但章某没想到的是,朱某将双方6月27日的通话内容录了音,并以此为证据告到法院,称章某不愿卖房存在违约,要求判令章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而与此同时,中介公司也起诉章某要求支付佣金。

  案件审理:通话被录音卖方险些赔十万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交易合约系当事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应当遵照履行,根据朱某当庭播放的6月27日原始通话录音,章某已明确表示不再向朱某出售房产;而对于章某所主张的朱某没有在6月25日前付首期款、也未办理银行按揭承诺书的说法,由于与录音资料所印证的事实不符,法院未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章某返还朱某双倍定金10万元。

  一审结果出来后,章某不服提出上诉。而在二审过程中,章某也才知道朱某原来就是为这起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公司的经理。

  经过审理,深圳中院二审日前作出判决,撤销了一审裁定。深圳中院认为,在这宗交易中,买方朱某按约定应该在2007年6月25日之前完成办理首期款监管、申请银行按揭承诺书等相关手续,但朱某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这样做了,因此法院认定朱某没有在6月25日前付首期款,也未办理银行按揭承诺书;同时,章某在6月27日明确向朱某表示不再愿意出售房屋,对于合同的无法履行亦负有责任。因此,这起交易的失败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双方均应对各自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法院最后判令章某将朱某的定金5万元返还。

  律师观点:警惕二手房交易“定金陷阱”

  “明眼人一看,就能看出这起纠纷很可能是中介公司制造的‘定金陷阱’。”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赤分析认为,定金纠纷在二手房交易中很常见,这起案件特殊就特殊在当事一方朱某为二手房中介公司经理,其在首期款约定期限不按时履约,期限一过两天就采取了电话录音的做法,因此其这样做很可能是早有预谋的。梁律师认为,在二手房交易中,确实存在个别当事人为获取定金赔偿而制造“定金陷阱”的情况,市民应多加小心。

  明明朱某违约在先,章某为什么后来还是被认定有责任呢?梁律师称这涉及一般性违约和根本性违约的区别,朱某没有在6月25日前付首期款,但其在6月27日表示还要履行合同,那么其行为就不属于根本性违约,只能算是一般性违约;张某这时候应该限期朱某付首期款,办理好银行按揭承诺书,如果朱某不这样做,章某才能没收定金。(袁江斌)

【编辑:李妍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