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半年东屋换西屋 律师:改平面图缺法律依据(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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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半年东屋换西屋 律师:改平面图缺法律依据(2)
2009年08月28日 11:52 来源:信息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开发商

  只是弄错图纸 业主心知肚明

  “我觉得是因为开发商把李女士的房子改成了样板房,但又不愿意把样板房给业主,于是找了个借口说是贴错图纸。”谭先生猜测。

  记者随后登陆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查询该楼盘信息,发现18栋的801房已销售,同栋的802房显示还未销售。那么,房管局网上显示的这个801号房,所指的究竟是哪一套房子呢?到底是开发商弄错图纸,还是像谭先生所猜测的那样?

  对此,负责开发此楼盘的东莞市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职位的中层管理者称,开发商不可能把已销售的房子改造成样板房。“当时是测绘部门把图纸搞错了,对反了。其实之前的宣传资料、模型都标明了房子的户型、朝向和方位,现在的房子和当时的宣传资料是完全一样的。”这位负责人说,“李女士当时就知道自己买的是哪一套,现在只是找了个借口,她是有另外的目的。”

  他还介绍,由于测绘部门的失误,现在18栋的所有业主全都要重新改正合同,其他10多名业主都已全部改好,就差李女士一个人。“这件事情我们也是比较疏忽,对测绘部门的图纸没有仔细核查,在管理上有一定的疏漏。但就事情本身而言,我们没有违反什么法律法规,根本不存在故意把他的房屋改造成样板房这一说法。”

  对于业主提出的退房或换房的要求,该名负责人回应称,要看具体是不是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符合法规达到换房、退房标准的话,双方可进行协商。

  据了解,目前,李女士正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她已委托广东省莞信律师事务所的向律师代理此案。对此,该名负责人称,“我目前还没有看到律师函,收到的话也是交给律师处理,再作回应。”

  律师

  一切以合同为准 不应更改平面图

  记者随后联系到向律师,他表示,佳兆业与李女士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房屋平面图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佳兆业要求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更改房屋平面图,是完全没有法律根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期规定”;以及双方于2008年12月3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规定,李女士与佳兆业之间的购房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而且该合同经过房管局的备案,其效力层级更高。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律师称,佳兆业如果拒绝交付《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给李女士,就属于违约,李女士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和赔偿损失。

  至于开发商方面“弄错图纸”的解释,向律师称,“不管是不是弄错图纸,都要按合同履行。”(信息时报记者 叶虹)

【编辑:胡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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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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