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处理违法建筑要么没收 要么拆除——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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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处理违法建筑要么没收 要么拆除
2009年10月20日 10:23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天召开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对现行有关规定作出了重大调整,提出将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工程,要么没收,要么拆除,并同时处以罚款。

  为遏制违法建筑,《意见》对现行有关规定作出了重大调整: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工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不能作出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的决定,并处该违法建筑部分的建筑工程造价7%-10%的罚款。  (记者 游星宇 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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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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