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租客付物业费 租客失踪房东负连带责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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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约定租客付物业费 租客失踪房东负连带责任
2009年11月19日 08:47 来源:解放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虽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租客支付物业管理费,但租客黄某失踪后,房东张先生不但租金打水漂,还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向其追讨物业费。近日,松江区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支付拖欠两年的物业费4032元,张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先生在某小区有一套空置房屋,经中介公司介绍,他与黄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7年6月至2010年6月,每月168元的物业费由黄某承担。做事谨慎的张先生还将合同复印件交给物业公司备案。不料,黄某入住后从未支付过物业费,并且从今年6月开始销声匿迹。张先生正懊恼着自己被拖欠的半年租金没了着落,不曾想竟收到法院传票。原来小区的物业公司告到法院,要求黄某支付拖欠4032元物业管理费,并要求张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先生则辩称,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的物业费由承租人黄某负担,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物业公司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和服务,被告理应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被告张先生与被告黄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物业费由承租人黄某负担,该约定并无不当,黄某应按照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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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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