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偷偷抵押房屋不还贷 银行要收房业主难依——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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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偷偷抵押房屋不还贷 银行要收房业主难依
2010年01月14日 14:08 来源:重庆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开发商偷偷抵押房屋后不还贷,银行要收房,业主不“依教”

  买了的房子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如今,开发商未偿还银行贷款,银行依法申请执行,要收走房子。南岸区的陈先生等几十业主赶紧提出执行异议——这房子是我们花钱买了的。“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那我们的权利呢?”昨日,业主们对记者说,这么多钱,不可能拿去打水漂吧。

  开发商抵押业主的房子

  家住南岸区的陈先生准备在南岸区长生桥买门面,2003年7月15日,他与重庆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公司)签订了《长生桥镇桃花小区“锦绣丹阳”房屋内部认购协议书》,陈先生认购了一套近50平方米的门面,总价12.4万余元。半个月后,陈先生就支付了房款11.2万元。

  2004年11月8日,陈先生与丹阳公司根据前述协议书重新买了一套51.9平方米的门面,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2.9万余元。当天,陈先生还把购房的各种税费交了,丹阳公司将以前交款票据重新更换,将日期开成2004年11月8日,并在同日交房。因为办理产权证还需要时间,陈先生留有1万多元的尾款未交。

  但2005年9月30日,丹阳公司将陈先生买的门面与该小区的其他门面一起,抵押给了我市某银行。

  为什么卖给陈先生的房子,丹阳公司却能拿去抵押呢?据了解,陈先生买了门面后,没有到房屋交易中心备案,也没拿到自己的产权证。

  银行与业主各有各的理

  由于丹阳公司没有还贷,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银行执行抵押门面。但丹阳公司提供的抵押门面是陈先生的,他随之提出执行异议,并向法院补交了尾款。市五中院裁定,中止执行。

  但银行又表示不服。他们认为,房贷后没收回贷款,执行抵押物是天经地义的,且依据法律,他们享有此房屋的优先受偿权。再说,陈先生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其未能办理产权的重要原因,有过错。遂起诉继续执行该房屋。

  而陈先生认为:“我买房在先。有错的是开发商和银行。银行发放贷款时为什么不审查更严格、仔细,杜绝开发商在业主背后搞其他动作。”

  跟陈先生一样情况的李先生,当时一口气买了16套门面,花了200多万元。“付了这么多钱,凭啥不能拥有房屋?”他说,该小区有8栋房子,要执行的涉及到30多户,涉及金额上千万。

  开发商不知所终难追责

  “但开发商却找不到了。”李先生告诉记者,得知房子被抵押,他们发现找不到丹阳公司的人了。开庭时,作为第三人的丹阳公司也未曾露面。业主之一胡先生告诉记者,2008年底,有民警就此事向他了解过情况,但后来怎样,他不得而知。

  昨日,记者通过114查询到丹阳公司的电话,上班时间拨打,一直无人接听。

  李先生称,该案在去年底开了一次庭,就没下文了,他不知道结果会怎样,“反正,我不会让出房子的。”

  我有话说

  业主与银行都是受害者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不是难题,因为这种情况下,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除非业主购买的是用于居住的房屋,且付了一半以上的房款,银行才不能执行房屋,但陈先生等业主购买的是门面。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又是个难题,银行、业主都冤。丹阳公司将卖给业主的房屋拿去抵押,如果不退还房款的话,就可能涉嫌合同诈骗。从法律关系上讲,而今业主只有找到开发商赔偿,才是唯一出路。所以,业主们可以起诉丹阳公司,要求退钱,甚至要求双倍赔偿;还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

  提醒购房者,买房一定要完善相关手续。 ——杨家学 市人大代表、市律协副会长

  业主令人同情但需反省

  根据我国法律,门面、车库、写字楼等商业用房,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都享有优先受偿权,购房者虽然交了钱,但没有进行预售登记、没有办理产权证,自然就“遭了”。尽管他们也是受害者,令人同情,但不能违背法律,让银行来埋单,这不仅损害到其他纳税人的钱,也是法制进程的倒退。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也是他们为自己没有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而埋单。

  不过,还是要提醒市民,在购房之前,要查明将买房屋是否被抵押或预售,购买之后,要立即要求开发商进行预售登记、办理产权证等。——陈昊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对半分以减少损失

  如果真的让银行执行走房屋,如何面对业主们的情绪?这更是一个大难题。谁愿意投入十几万,甚至几百万,到最后,钱没了,房子也没了。所以,希望法院也不要简单地依照法律,一“判”了之,一“执”了之,多多考虑如何司法为民。

  在开发商人间蒸发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考虑,将房产对半分给银行和业主?这样或许能最大限度减少双方损失。 

  ——胡建军 市民

  法官面对类似问题也两难

  目前,在我市司法阶段,有很多类似案例,开发商将卖给业主的房子拿到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到后来,有的开发商无力偿还贷款,有的甚至“人间蒸发”了。法院拿这样的开发商也没有办法,就算相关人因涉嫌诈骗被刑事处罚,如果没有财产可执行,对购房者和银行都是没多大意义的,最后为此埋单的会是谁呢?不是银行就是购房者。作为执法者,没法面对其中任何一方。

  这样的问题到底如何解决,希望有关部门能有个有效的预防措施。 ——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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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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