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房子付了钱拿了房产证,却遇上“钉子户”不愿搬离,何女士和李先生夫妇遂将钉子户告上法庭。记者昨天采访获悉,佛山中院近日终审维持原判,判令原住户两个月内搬离。
两年前,李先生夫妇看中了南海罗村街道乐安同乐花园一处房子,当时房内住着喻某夫妇。地产公司曾表示,签订合同后,就可叫喻某夫妇马上搬走。
2008年11月13日,李先生夫妇与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处房屋及其储物室。合同签订后,何女士与李先生付清了购房款,并于去年4月27日领取了房产证和土地证。
随后,李先生夫妇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喻某夫妇发出律师函,要求两人于当年5月底前搬离涉讼房屋。但李某、喻某拒收该邮件,也拒绝搬离该房屋,导致李先生夫妇至今未能搬进属于自己的房子。
去年7月27日,李先生夫妇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喻某夫妇立即搬离该处房产。
被告:是12年前单位分配的福利房
庭审中,被告喻某夫妇辩称,两人是佛山市经济某联合总公司正式员工,目前居住的同乐花园的房子,是12年前单位分配的福利房,由于未得到单位的房改房,也未得到一次性住房补贴,该房仍属单位分配给他们的福利住房。
喻某夫妇还称,他们自1998年入住同乐花园至今,单位未退回住房押金1800元,未解除租房合同,也未接单位换房通知。该单位福利房属于两人参加工作以来唯一住房,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他们还认为,自己在2003年与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禅城区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至今无果,原单位对两人的经济赔偿未得到解决。因此,原告与房屋交易方对原住户及原房产商的关系不做调查了解,盲目交易,对两人已住了十多年的福利房进行掠夺式交易,严重损害了他们的权益。
法院:居住时间长不代表拥有产权
近日,佛山中院二审认为,虽然喻某夫妇早在1998年已经入住涉讼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但居住时间的长短只能表明该二人占有、使用涉讼房屋的客观事实情况,而不能据以作为确定涉讼房屋产权归属的依据。
同时,喻某夫妇在一、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供任何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对涉讼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或者合法承租权,也未提供任何其他证据证明涉讼房屋属于其所在原工作单位分配给其的福利房。据此,佛山中院终审判令,喻某夫妇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搬离。
法官提醒
买不动产要先查清其情况
佛山中级法院法官余珂珂提醒说,近年类似案件已有很多,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房屋等不动产时,首先到不动产登记机关查清不动产的相关情况,一方面可以得知道该不动产是否抵押等,这样会很大程度上避免买卖合同的后续法律纠纷。另一方面也可明确不动产是否有共有人。假如有共有人的,还须在签订买卖过程中,取得共有人的同意授权书予以确认,才符合合同完整的法律要件。否则一旦产生争议,诉讼到法院,买卖合同很可能无效而损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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