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推出物业"菜单式"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调整——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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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推出物业"菜单式"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调整
2009年12月01日 15:08 来源:北方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除别墅、酒店型公寓等高档住宅以及廉租住房、整修后实施物业管理的旧楼区以外的住宅小区,且采取包干制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

  各等级中准价格分别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20元、0.90元、0.70元和0.50元;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国土房管局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将于12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明确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推出了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可以采取“菜单式”选择的模式,重申了普通住宅小区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的概念和确定方式。

  为缓解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成本逐年上升的压力,《办法》本着既合理补偿企业成本,又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适当调整了各等级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普通住宅小区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确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首先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结合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情况和设施设备的使用现状,协商确定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协商时,可以分单项跨等级选择组合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也可以直接选择某一等级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标准超出或低于《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规定范围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另行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每日新报记者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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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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