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开发商交房也算违约——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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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开发商交房也算违约
2009年09月09日 14:06 来源:新闻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问题]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为“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同时又约定交房时间,如果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商交房是否也算违约?

  [评析]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因此,我国法律均明确规定,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开发商将尚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则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交房行为是无效的,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 常敬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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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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