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与父母同租的公房 不算继承遗产不侵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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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与父母同租的公房 不算继承遗产不侵权
2009年09月28日 15:12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赵先生:我父母生前有一套承租房,我未成年时一直和他们居住在此房中。上个世纪90年代,父母相继去世,我在该房中继续居住了一段时间,直到成家后才搬离此房,但租赁关系还一直存在,属于直管公房。2006年,区公房管理所根据租赁证上的承租人找到我,问我是否打算购买此房屋,如果购买,需要一次性补齐该房屋所欠的房租。我考虑再三后,决定购买,于是补齐了所欠的款项,并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现在,其他兄弟姐妹认为我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继承权,请问我该怎么办?

  应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诉争房屋是你父母生前承租的公房,其所有权不属于你父母,因此,不得作为遗产继承。2006年区公房管理所找到你,并同意你个人将此房屋买下,是区公房管理所对房屋所有权的处分,同时也认可了你对该房屋的承租权。综上,你的购房行为并没有侵犯兄弟姐妹的继承权。如果从感情的角度考虑,你可以对他们做出适当的货币补偿。 (应慧燕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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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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