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公开征求市民意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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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2009年10月15日 09:19 来源:解放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日前出炉,并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据了解,该《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拟订,将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中试用。该《示范文本》除了体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般要求外,还着重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以合同形式加以约定。

  买受人取得的是有限产权。《示范文本》显示,买受人取得的是有限产权。合同中将约定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并根据经济适用房房源信息公告,明确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在支付方式上,经济适用房买受人应将房价款打入预售款监管账户,并在合同中注明监管机构、账户名称及账号等。

  住房保障中心可回购。根据《示范文本》,该合同为三方主体。其中,甲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为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丙方为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买受人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本人或同住人如果购买了其他商品住房,在签订有关房屋转让合同后的30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住房保障机构可在收到买受人告知或相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书面告知后,按照有关规定回购该房屋。买受人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需要转让该房屋的,买受人及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征询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意见。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若决定不回购的,买受人可以向他人转让该房屋。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的回购价格,由其和买受人共同选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届时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二手存量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包括买受人上市转让住房可获得转让总价款的比例。

  擅自转让者将受处理。合同约定,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通过家访等方式,了解买受人居住和使用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买受人发生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书面通知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在指定媒体通报、记录不良信用和直至收回房屋等处理方式。同时,同住人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家庭成员,应当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承诺遵守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管理规定和《示范文本》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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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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