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新规 开发商卖房不得搞"内部认购"——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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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出台新规 开发商卖房不得搞"内部认购"
2010年01月14日 11:25 来源:东南网-海峡导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今后,福建省房地产开发商炒卖房号、哄抬房价,可能被吊销企业资质。

  昨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加强全省商品房预售管理下发通知,要求严格商品房预售制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特别强调要加强商品房预售动态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可售房要一次性全部公开销售

  根据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项目预售许可前要制定公平、合理的销售方案。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将许可预售的全部房源按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不得捂盘或拆零分幢分层分单元预售。

  调高预售价格的,应重新申请预售许可。

  通知要求,加强对开盘项目的跟踪督察,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满10日的项目要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和销售的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其预售资格,并向社会曝光。

  不得发布不实价格诱导购房者抢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必须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等证照,并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公布经批准预售的具体位置、幢号、楼盘表、面积、价格等信息。

  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诱导购房者争购;已抵押房屋在销售时应当告知购房者,不得隐瞒;已销售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行设定抵押,严禁“一房多卖”。

  “内部认购”等形式收取诚意金属违规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宣传广告,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形式违规收取定金、意向金、诚意金等费用。

  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广告,应当载明预售许可证编号。广告代理与发布单位必须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必须与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证照上登记情况一致。

  炒卖房号哄抬房价将被从严查处

  通知强调,我省要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监管,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落实商品房销售“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预售、发布虚假广告、囤积房源、炒卖房号恶意哄抬房价、合同欺诈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举报投诉将更方便

  通知还明确,我省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布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完善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等,畅通消费者举报投诉渠道,及时查处举报投诉中反映的房地产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披露典型案例、曝光不良行为。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近期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建房地产项目进行一次清查,重点检查有投诉举报的企业、项目,并建立档案,实行“一案一册”,并查处一批,曝光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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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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