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的房主如果主动修理,在周转期间租住政府提供的安置房,租金可以按照公房租金标准;房屋快“寿终”前5年, 设计单位要书面通知业主;房屋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入户进行检查……昨天,《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这是北京拟出台的第一个有关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的规范性文件,业内人士认为意义重大,因为房屋使用直接关系到房产的保值、增值以及房屋使用安全等问题。
-房屋“寿终”前5年
设计单位要书面通知业主
该办法首次明确了房屋建筑的所有人为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对于商品房来说,业主就是房屋的安全责任人。此外,设计单位的责任此次也进行了明确,设计单位要在房屋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前5年,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并同时告知主管部门。
“本市已经建成房屋7亿多平方米,如何规范、管理这些已建住宅安全使用问题已迫在眉睫。该办法借鉴了东京、香港、新加坡、纽约等城市、地区已建房屋的管理办法,意义重大。”昨天,多位住宅专家这样表示。
-维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该办法中明确,存在安全问题的房屋建筑,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修缮、解除危险、拆除的处理措施,治理费用由安全责任人即房屋所有人来承担。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还采取了人性化的措施,鼓励房屋所有人主动治理危房。
安全责任人积极主动治理危险房屋,危房治理期间,使用政府提供的安置住房的,租金按公房租金标准计收;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治理,危房治理期间,使用政府提供的安置住房的,按该区域市场价格计收租金。
对于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无力承担危房治理费用的,可以书面申请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实施解危。危房治理期间,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关规定收取。
此外,如果危房修理期间租住政府提供临时安置住房,在危房治理结束后应当限期搬出,逾期不搬的,将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主管部门有权入户检查
该办法还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入户进行检查。
目前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总面积达到了7亿平方米。不少房屋都已经到了中修的阶段。“这部办法在房屋的‘全生命周期’内,对各个方面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参与制定的都是国内的顶级专家。”相关负责人表示,市住建委将在充分征集市民意见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余美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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