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苏州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明确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同时也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企业应在10日内公开销售。
为防止“捂盘惜售”、“一天一价”,《意见》还规定,房地产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系统;对外销售时,应当公示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公示价格三个月内不得调高。(李仲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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