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没收“小产权房”购房款依据何在——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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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没收“小产权房”购房款依据何在
2009年09月04日 12:00 来源: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法制晚报昨日报道,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关于不要购买“小产权房”的公告》指出,“小产权房”销售所得款属于非法所得,违规买卖“小产权房”一经查实,购房款将被没收。正所谓“乱市”用重典,釜底抽薪的措施足以震慑小产权房的非法交易,不过,也有人质疑此举于法无据,名不正,言不顺。

  “没收购房款”是善意

  不得不承认,一些地方的新建小产权房比同地区的商品房要便宜一半,甚至有的房子价格只有周边楼盘房价的1/3,而一些销售人员在当初卖房时信誓旦旦承诺这类房子和普通商品房无异,这对一些急着想购房而又手头拮据的市民来说诱惑很大。但是,买了之后,后悔便来了,一些市民在购置数年后遇到了麻烦,因为没有“两证”,这类“小产权房”无法正常交易,况且当初这样的购房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就算想便宜点卖掉,也没有人愿意购买“两证”不齐的房子。

  小产权房买卖属于私下交易,一旦被依法没收或强行拆除,购房者将无法向政府要赔偿。同时,由于不受法律保护,购买小产权房无法向银行办理房贷,只能一次性或分期付款,这无形中加大了购房者的资金压力与风险承担。综上所述,不难看出该市下狠招阻止“小产权房”买卖的醉翁之意,并不是要向购房者揩油,而是一个“苦口良药”般的忠告,其醉翁之意不在“没收”,在乎消费者利益。(黄云香)

  别踏破了公权边界

  当小产权房的买卖者已经麻木于政府的“隔空喊话”,没收购房款的狠招一出,足以让买卖双方重新判断形势,无论买者还是卖者,都必须顾及自己根本无力承受的政策风险。

  政策的效力当然勿庸置疑。然而,治理小产权房固然无可厚非,但政府部门所行使的手段,须经得起“合法性”的追问。

  众所周知,我国存在两类土地:一类是城市国有土地;一类是农村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在对待集体土地时,所掌握的合法的公权力毕竟是有限的。中央政府在小产权房的问题上,始终处于“叫停”的程度,即使小产权房几近泛滥开来,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惩罚措施出台。这是对集体产权的起码的尊重,也是政府对自身公权的审慎。

  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小偷偷了别人的自行车,被警察抓住,但被偷的自行车只能归还给失主,却不能因为其属于偷盗的罪证而被没收。购房款也可作如是观,政府至多是宣布这宗交易无效,怎能没收购房款?这差不多等于说,集体土地的产权是属于政府了。(张强)

  到底该“没收”什么

  人们购买小产权房的热情不减,首先在于其比商品房低很多的价格诱惑,其次是从众心理,以及相信法不责众。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买小产权房的,大多数是等房住的平民百姓,他们的购房心理和买房投资者完全不一样——哪怕能够平安住上几年或十几年,解了燃眉之急,就可以更加从容地另做选择。在这样的购买心理面前,如果只想在销售环节做文章,如果总想以巨额损失来“震慑”买房者,似有舍本逐末之嫌。

  再从另一个角度看,说买卖小产权房属于“非法所得款项”,应予没收,也有很大的探讨余地。而另一个更大的隐患是,购房款被没收后,由此引来的买卖纠纷,又会引发多少不稳定成分呢?

  为了遏制小产权房的泛滥,保护公共土地利益,政府的当务之急,还是要推出有针对性的应急之策,首先从源头上遏制小产权房的开发。在科技水平都已上升到“卫星监测”的背景下,国土管理部门不难发现违规开发,那么,管理部门能否多一点“眼里不揉沙子”式的较真,只要确实违规,就坚决让他建不成?(马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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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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