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笼统说住房是“准公共产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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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笼统说住房是“准公共产品”
2009年09月29日 08:35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日,14位房地产界专家联名上书,建议进行二次房改。据发起人李明介绍:二次房改的核心内容,就是确立住房是准公共产品,基本方向就是由政府主导提供房屋住房服务(9月28日《重庆晚报)。

  所谓“二次房改”,显然是相对于10年前的住房制度改革而言的。十年前的房改开始前,福利分房是居民住宅的主要来源;市场化改革后,商品房逐渐取代了福利分房。而“二次房改”显然是回到“政府提供”的老路上来,老调重弹而已,但让人瞠目的则是“确立住房是准公共产品”。

  什么是“公共产品”?按照西方主流学派的解释,它是由公共部门提供用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但也有学者认为,公共产品是指社会正常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而个人又无力独自提供,必须由公共机构(如国家或政府)负责组织提供的社会性物品或服务。虽然说法不完全一样,但有些构成要素是公认的,比如它是公共必需的、非公共机构难以提供的、非排他的等等。比如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

  那么,居民住房具备这些要件吗? 首先,住房不是非公共机构就不能提供。除少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该由政府救济之外,大多数家庭的住房问题都可以由市场来解决。房改十年来,中国城镇人均住房已由7平方米增加到近30平方米,也说明市场化比福利分房的效率更高。

  所谓“非排他性”,就是说想要的都可以得到,大家互不排斥。可是,政府能建多少房子,才能满足公众的住房需求呢?别说人口众多且经济尚不发达的中国,即使是人口稀少且富裕的发达国家,也没有做到这一点。中国当初之所以要推行市场化改革,主要也就是因为福利分房无法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

  公共产品当然是个好东西,我也希望公共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等每一种产品都成公共产品,共产主义也就实现了。可是,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就想让住房具有“公共”属性,有点太超前了。 (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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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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