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的社会学解释——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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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中村”改造的社会学解释
2009年09月30日 14:22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珠海城中旧村改建的经验得到建设部和省政府的充分肯定,许多前来参观的城市管理者评价说:珠海破解了一道世界性难题。据报道,珠海进行大规模、高档次的“城中旧村“改造,市场运作是一个关键因素。政府不投入资金,而是定原则、定规划、给政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吸引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旧村改建。“没有行政命令与长官意志,珠海城中村改造始终被一双看不见的手推动向前。”(《珠海特区报》9月29日报道)

  在西方社会,我们经常看到“贫民窟”(slum )的字眼。联合国给slum的定义是:“以低标准和贫穷为基本特征的高密度人口聚居区。”毫无疑问,我国的城中村是一种低标准、高密度聚居区,城中村的大多数居住者又是以农民工为主的低收入流动人口,各色人等混杂,治安问题和环境问题非常突出,具有脏乱差的典型特征。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指出:“城市被城中村和边缘杂乱的建筑所包围。这些地方污水横流,是中国的贫民窟”。

  城中村改造的“珠海模式”,是一种典型的经济与产业导向:从促进城市经济与产业发展的角度权衡城中村改造。这种模式一直是兄弟省市学习的榜样,但是并不意味其十分完美。在珠海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村民仍然相对弱势,迟迟拿不到房屋补偿款、房屋质量有瑕疵,甚至遭遇强制拆迁。除此之外,许多带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迹如吴家大祠堂、鲍氏祠堂等也被毁。

  在我看来,珠海模式虽然标榜市场导向,但其背后,仍是强大的行政权力。更重要是,采取“拆除重建”手法,固然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改善了城市景观,但也造成了无秩序的城市空间扩张,浪费了宝贵的城市土地资源。珠海模式的后果,是大量低收入人群被驱逐出城市中心,在市区周边和郊区等更大范围上造起了新的城中村。这种城中村改造虽然制造出了伟大的建设奇迹,但也损害了居民在城市中心地段生活的权利。

  城中村改造的主体不是政府,更不是开发商,而是村民。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正如有人所指出的,城中村的改造应以社会和谐为目标,以政府支持下的村民自改为主,拒绝地产商过度参与以避免商业操作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城中村是城市化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发达国家在治理贫民窟上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英国为例,首先,颁布了改善住房和卫生状况的地方法规,规定了建筑居民院落的最低宽度、两排房屋的最小间距等等。其次,政府或引导,或直接参与廉价住房建设,进而达到减少贫民窟的目的。第三,鼓励社会团体投入贫民窟的改造。19世纪50年代以后,伦敦就出现了一些旨在改善住房的团体,如“首都改善勤劳阶级住房协会”、“改善工业住房公司”等。城中村的改造面对的是活生生的人,说到底,市场运作只是一种手段,而终极的价值,则是以人为本。(彭兴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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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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