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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消保委提醒:买二手房注意区分意向金、定金

2008年05月06日 13:16 来源:新闻晚报 发表评论

  今年3月6日,闵行区的刘女士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看房满意后,交付了意向金一万元,签订了居间合同。10日,她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税率的时候,无意中发现该房屋将于15日被查封。意识到该套房屋交易的不安全性,刘女士索要了一张查封凭证,迅速赶到中介要求中止购房合同,并退回意向金,却遭到了中介公司的拒绝。刘女士近日向闵行区消保委投诉。

  事件回放:“意向金自动转定金”

  该中介公司负责人解释,最初房主来售房时隐瞒了事实,没有告诉我们房屋的贷款尚未偿清,我们看了产证也未见破绽,就予以登记,在工作上有一定失误。但是现在房东已经把贷款还清,房屋解封,可以销售了。如果消费者要求中止合同就是消费者违约,所以定金不能退回。

  明明自己付的是可以无条件退回的“意向金”,怎么现在又成了“定金”了呢?原来,在刘女士和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上有一条 “意向金自动转定金”的条款。如果买卖成功,这样的转换自然无碍。而一旦出现问题,意向金就成为了套牢消费者的“紧箍咒”。中介公司通常借口“定金已经给房东了,我们也没办法”,把定金“吞你没商量”。最后在闵行区消保委的调解下,刘女士和中介接受了退回一半定金的方案。

  消保委:查清“老底”看清合同

  消保委提醒,购买二手房前,消费者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了解有关房屋的信息。一是了解房屋产权,卖房人是否为独立拥有房屋产权之人,如与其他人共有,必须与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二是了解房屋租赁情况,如购买时该房屋已出租,则该租赁合同对购买人继续具有约束力。三是了解房屋是否为交易受限的福利房,国家对于福利政策房转让年限、买房人资格等有特别规定。

  目前,房产中介常要求消费者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前支付 “意向金”,并在相关单据上注明“意向金自动转定金”条款。部分消费者对此类条款不够重视,误认为 “意向金”可无条件退回而轻易付款。消保委有关人士表示,其实,“意向金”虽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但依据双方约定转为“定金”后,将适用《担保法》有关定金罚则的规定,消费者应当谨慎支付。(作者:张钰芸 记者 杨冬)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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