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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汶川地震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指导意见

2008年06月13日 13: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6月13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了关于做好汶川地震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强调,严格按照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规定,保证重建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指导意见明确,农户住房重建工作要坚持农户自建、政府补助、部门帮扶、社会捐助,要与当地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衔接。要根据灾区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帮助农户建造有抗灾能力、造价适中的房屋。灾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点排查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法居住的危房以及受灾害威胁需搬迁的农户,按照原地重建和异地新建,分类统计,登记造册,逐户建档立卡,为恢复重建提供依据。要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群众认可的倒房恢复重建规划。

  指导意见要求,县(乡)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住房重建选址和房屋设计工作。选址要符合抗震设防和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可能发生洪涝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区域。要无偿向受灾群众提供可选择的,能够满足不同需求、切合实际的住宅设计式样并附施工图,尽可能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要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监督,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确保重建房屋结构和质量符合抗震设防和抵御灾害的要求。

  指导意见提出,各地应多渠道筹集重建资金。中央财政对汶川地震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的农户重建住房,原则上按每户平均1万元的标准补助,对其他损房农户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按照重建规划和建房进度及时下拨。灾区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户住房重建资金投入力度。受灾省(市)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要重点用于农户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对于有偿还能力的农户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要严格按照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规定,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程序确定补助对象,对重灾地区,低保户、五保户,遇难者家庭、伤残者家庭以及其他困难群众给予重点帮助。县、乡要建立重建工作台账,公开补助人员名单和补助资金数额(含社会捐赠款),保证重建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使用捐赠资金集中重建的,要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反馈。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重建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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