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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凶宅"能不能退?法院判决不一定事前需预防(2)

2008年06月24日 13:53 来源:信息时报 发表评论

  律师支招

  签署补充合同 规定“凶宅”信息披露

  同是买到“凶宅”,判决结果为何不同?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否属于卖方必须如实告知的信息?而买方又如何避免买到“凶宅”?万一买到又怎样维权呢?就此,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

  “凶宅”官司全赖法官裁量

  “凶宅”主人卖房时不告知买主相关信息,是否违诚信、构成欺诈?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的肖雄辉律师认为,由于没有明文规定,此类案件的判决全赖法官个人观念和自由裁量。“正如你我,就对什么样的房子是凶宅,是否介意都不太一样。因此不能够一概而论。”

  因此,肖律师指出,不同地域和人的看法都不同,因此法律不应一刀切,而是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凶宅”信息非必须告知信息

  记者近日就此类事件采访了几位房屋中介。中介李先生告诉记者,根据他的经验,不少客人在意所买房屋是否“凶宅”,但一般不会直接问。只有当买方提出疑问时,他们才会询问卖方,否则不会主动调查并告知买方相关信息。可见,此类纠纷的最大问题,在于买方对有关信息的隐瞒。

  那么,“凶宅”信息是否属于卖方的告知义务呢?肖雄辉律师指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二手房原房主必须要向购房人明确告知其房产产权无查封、无抵押及债务纠纷等,并提供房屋质量、设施及是否涉嫌诉讼等情况。而对于与房屋居住条件无关的信息,原房主没有义务主动告知。”由此可见,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凶宅”信息属卖方应尽的告知义务。

  因此,卖方不说明实情,只是道德上的瑕疵。一般来说,房子只要验收合格,就算合法,发生过命案却不告知买方,等于合法不合理。

  签订补充合同有助买方维权

  肖律师指出,要打赢“凶宅”官司,需在买方过程中注意以下两个步骤。

  首先要主动探听询问相关信息。购房者如果忌讳“凶宅”,应主动询问卖方或中介,并尽量多方探听。面对买方的明确询问,卖方或中介如果隐瞒“凶宅”情况,就会构成欺诈,买方可以此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

  但由于口说无凭,一旦打起官司,买方仍可能因缺乏证据败诉。因此肖律师建议,妥善起见,买卖双方可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此类信息披露的条款。

  比如:卖方保证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重伤、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房人心理不安的严重情况。如果买方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卖方未曾予以书面披露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酌减价金等条款。这样的约定可以督促卖方认真考虑隐瞒此类信息的风险,也可以让买方在发生纠纷时立于不败之地。(专题撰文 时报记者 闫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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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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