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住房抵押贷款 破冰之举还是违法行为?(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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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住房抵押贷款 破冰之举还是违法行为?(2)
2009年04月13日 09:06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农民住房抵押贷款,撬动农村内需的支点?

  2006年,江西省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与省农村信用联社就在在赣州市试办农民住房贷款,已解决农村普遍存在的农民购(建)住房缺乏资金的实际困难。2008年,农民住房贷款业务已在全省推开,累计发放贷款9.4亿元,有45130户农民受益。

  “目前,主要的信贷方式还是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江西省农村信用联社信贷部经理吴晓说,农民的宅基地和自建房无法流转,农村抵押物非常有限,这是各金融机构在农村信贷服务上普遍面临的难题。

  根据《土地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其法律意义是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无处置权。《担保法》也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可作为抵押物。新实施的《物权法》首次对宅基地这一“用益物权”作了保护性的规定,但回避了能否允许农民处置的问题。

  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尽管至少有70%左右的人口住在农村,但农村量大面广的农民房资产始终处于“冷冻”状态,农村宅基地或农民房也被称为“沉睡的资本”。同时,广大农民因无其他值钱的财产可作抵押担保,以至求贷无门。

  郑风田说,抵押问题是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桎梏,如果农民可以用自己所建的房子进行抵押贷款,靠月供偿还贷款,手里的闲钱就能多一点,农村的内需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了。

  破冰之举还是违法行为

  事实上,早在2001年,浙江省湖州市政府就曾尝试为农房抵押贷款提供制度平台。2007年,嘉兴、温州等地也陆续试验农民住房抵押贷款。

  2008年,安徽省以农房产权登记为基础探索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有望以农村住房的抵押实现农村宅基地的市场化流转。湖南省从农村住房确权入手,将农村产权改革渐次推及宅基地流转和耕地产权改革等深层领域。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员陈剑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各地试点的住房抵押贷款,实质上都是违法行为。

  2008年10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表示,在现阶段,探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主要靠加强研究金融服务、体制和产品创新,把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为抵押是不现实的。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房产是农民最后的生存依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拿走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房产,否则会引发农民流离失所,影响社会稳定。这也是目前决策层不给农民住房抵押贷款的担心所在。

  但郑风田认为,农民也是理性的,农民祖祖辈辈都认为宅基地是自家的,不会轻易卖掉自家的宅基地。

  200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依法办理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这为农民享受金融服务开了几个口子。”郑风田说,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为农民办理抵押贷款打开了通道。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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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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