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托”,已经成为国内不少城市房屋销售活动中又一新的欺诈方式。有的房地产商乐此不疲,认为请来退休的老大爷、老大妈做房托,管吃管喝只有50元一天,是“价廉物美”,比做广告便宜多了(见本报4月8日第3版文章)。但法律专家指出:房托,从法律的角度说,是件既损人又害己的事。
华东政法大学薛进展教授提醒这些房地产商注意,尽管我国刑法上只有诈骗罪、民法上没有“商业欺诈罪”这个笼统的罪名,但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存在对欺诈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房地产商雇佣房托,向购房者提供虚假市场信息,诱导购房者做出购房决定,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质。
民法专家傅鼎生教授认为,可以依法对雇佣房托的房地产商追究法律责任。一是可以追究其不正当竞争的责任。对不雇佣房托的房地产商来说,雇佣房托的房地产商采取的是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损害了其合法利益,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二是可以追究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责任。雇佣房托,虚构交易合同,向购房者提供了虚假信息,所以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房,依法解除合同。
有读者认为对当“托儿”的老大爷、老大妈,只能进行道德谴责,其实也不尽如此。傅鼎生教授认为,如果雇佣房托的房地产商出现卷款而逃,或者破产等损害消费者行为的,为拿50元/天当“托儿”的,就有可能以“同谋”的身份被追究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商业欺诈目前在我国处于高发期,有专家说我国每年因制假售假等各种商业欺诈行为对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左右。欺诈行为的花样之多,又是立法机构始料不及的。行政法专家邹荣副教授认为,房托作为销售环节中发生的欺诈行为,违反了诚信经营的要求,工商管理部门完全有权力对其叫停,并责令其整改。房托之盛,反映的是社会诚信的缺失和法律监管的滞后,立法机构和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对此有所作为。(郑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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