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按揭"利益链条深度追踪 银行向开发商亮绿灯(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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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按揭"利益链条深度追踪 银行向开发商亮绿灯(2)
2009年05月26日 09:05 来源:国际金融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购房者

  蒙在鼓里 追高房价

  在这样一种快捷的“融资渠道”之下,开发商宁愿铤而走险。与此同时,假按揭所带来的另一个效果也同时出现了:房屋的成交量与交易价格节节攀升。真正的购房者并不了解一套住房的成本与价格。他们只能通过与同地段楼盘进行比较,或者与那些购买过的人进行咨询。

  “如果是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实际价格为每平方米8000元。开发商在做假按揭时,成交价为1万元。那么官方交易网站上就会显示单价1万元每平米。”该人士说,售楼处的销售人员一定说,现在买1万元,过几天价格还要上涨1000元。而销售人员也一定不会忘记告诉你,售出多少套,还剩多少套,而领号排队的人一定远远超过所剩套数。

  由此,一个“追涨杀跌”的效应便出现。真正的购房者担心“明非今比”的单价,从而“倾囊相授”。这样一来,开发商就可由此回笼一部分流动资金。如果所剩套数售罄,那么开发商就会将“自卖自买”的已售房屋进行退房,然后再次出售。

  “对于我们普通消费者,最大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我有意向买房的时候,售楼小姐给我看了一张房屋登记表,上面清楚地记录着每栋楼,每个单元以及每套房子是否已卖出,每平方米单价等详细资料。”上述购房者对记者说,“今年2月份房屋有回暖的现象,当时看房的人很多,而从登记表上看,房子的确销售得很快,售楼小姐一再催促,如果不买,好的朝向和楼层就没有了,而且以后二期、三期价格肯定会涨。”

  银行

  一石三鸟

  设立专用账户

  向开发商亮绿灯,除赚取开发商贷款利息外,银行的醉翁之意还在于个人按揭贷款这块一直被视为优质资产的“肥肉”。

  “因此,银行向开发商授信时,除了要求开发商进行抵押或担保以外,一般还要求开发商将销售的房屋按揭贷款业务划归到该行。”上述业内人士说。

  凡办理按揭贷款的购房者都会有类似经历:购房时,开发商都会以“省麻烦”为由向其推荐贷款行,消费者只需签合同,其他事情都不用管。事实上,绝大多数开发商推荐的银行,就是开发商自己办理贷款的银行。

  理论上讲,消费者有权利选择任何一家银行做按揭贷款。但实际情况却不同,“各家银行的贷款利率条件完全一样,准备好材料交给开发商后,我只需要按照约好的时间到开发商那里与银行签字,确实省了不少时间和精力。而且,有个开发商做中间人,心理上也踏实不少。”一位刚在北京东四环某楼盘购买一套住房、办理完30年住房按揭贷款的购房者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还表示,并不知情开发商向自己推荐贷款行的原因。

  另外,长期悬在银行头顶的“利剑”——风险防控必须考虑在内。因此,银行要求开发商在银行设立一个专门账户,将售房所得款项存入该账户,银行会对该账户进行监管,一旦发现资金出现异常情况,银行可以立刻冻结账户,把钱全部划走,有效地控制了风险。

  审核流于形式

  据了解,对于房贷业务审批,通常银行支行没有权限放贷,分行才具有这个权限,除非是分行指定某个支行来操作该项贷款的审批。经手办理房贷业务的普通员工,职责通常是收集开发商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全便放贷;如果材料不齐,会让开发商准备齐后再放贷,只是一个例行程序而已。

  多位银行房贷业务部工作人员都向记者表示不知“假按揭”。“我们对客户的贷前审查很严格,尤其是今年以来,银行对风险控制非常重视。”某大型商业银行分行房贷业务部工作人员对记者说。

  不过,上述资深业内人士表示,银行普通办事员不可能逐个去亲自拜访客户、实地审查材料。他们使用最多的方式就是电话核实。如果对每个客户都亲自进行实地核实,银行的成本就过高了。即使银行人力物力足够,办事员也不愿去跑。因为贷款由“领导”决定,多做无益,因此形成了一个核实的真空地带。

  骗贷结局

  资金断裂 多败俱伤

  大量退房 不是巧合

  在一个极度低迷的市场之中,伴随购房者的锐减,“轮流转”的循环会出现明显纰漏。与此同时,开发商还要负担假按揭的月供。至此,开发商就会选择退房来卸除负担。“这就是为什么有些楼盘会在一天之内出现大量的退房。没有别的解释,只有假按揭。”资深人士分析表示,因为真正的购房者基本互不相识,大量的退房不会碰巧出现在同一天。同时,退房者将会损失定金和违约金。“如一套1万元/平方米、面积为100平方米房子,定金是5万元,违约金是总价的5%。由此计算,退房所带来的损失将达到10万元。”这对于一个贷款购房的人并非小数目。

  而退房所引发的便是“按揭贷款”危机。如果开发商席卷这笔款项“玩失踪”,那么银行必将追究责任的矛头指向按揭贷款人。

  不良率有所波动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法人代表并非同一人。那么实际控制人将资金转移也就方便许多,因为最后追究法律责任的是法人代表。“比如,房地产开发商可以从偏远的地方找来一个人的身份证件注册为法人代表。等开发商破产或者卷款出逃,从法律途径找到法人也没有用。这样一来,这对银行便成为一笔死债。”

  2009年1月份,个人住房不良贷款余额21.4亿元,比年初增加2.7亿元;不良率0.69%,比年初上升0.09个百分点。从房地产违约情况看,1月份违约笔数比年初增加656笔,增幅8.9%。不过,专家普遍认为,尽管房地产贷款不良率有所波动,但总体较为平稳,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上述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涂成洲律师认为,在民事责任方面,银行在与开发商签订某按揭合作协议时,往往会约定由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其他责任。如出现借款合同无效、不生效或不成立的情况,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很可能判令开发商作为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从刑事责任辨析,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如果所谓开发商只是少数犯罪分子借以诈骗银行贷款的工具,则可以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对于付诸真金白银的购房者来说,最大的风险是买了房后,房产已被抵押。不但无法办理房产证,甚至还将失去所购住房。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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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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