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所购车位记载在房产证中,不单独发产证
由于小区车库的从属并不明确,因此,媒体也经常报道小区物业擅自将车位外租或出售等情况。而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对此,《技术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对车位等转移登记作了特别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解散清算,将其名下未出售车位等转让给其股东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清算人和受让股东,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原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解散清算涉及名下会所及未出售车位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进行公示的材料。
同时,《技术规定》也明确表示,
业主购买的车位不单独颁发房地产权证,可以在业主的房地产权证内予以记载。房地产权利人将一套住宅和两个以上车位一并转让申请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出具的有关证明。
业主共有房地产不得被抵押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建造过程中,往往以房屋建设工程设定抵押进行融资,由此办理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竣工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这次新的《登记条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就将开发企业所有房地产、业主共有房地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分别予以登记,并相应规定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在转为抵押权登记时,不仅已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不再属于开发企业设定抵押的范围,同时,业主共有房地产和不属于开发企业所有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也不再属于抵押物范围。
对此,《技术规定》明确,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将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改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抵押物范围不包括以下房地产:
1、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
2、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已明确的业主共有房地产;
3、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
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换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证明。换领的房地产抵押权的登记证明中应当注记原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登记日、登记证明编号。
代办房地产须出示公证委托书
在房地产登记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情形。然而,由于委托书上签名的真伪难以判断,仅凭一纸真伪难辨的委托书即予以处分动辄百万、千万价格的房地产,对当事人风险极大。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登记申请的真实性,《技术规定》明确,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本人到登记机构办理,确需委托的应当提交有关委托书的公证文书:
1、自然人处分(转让、抵押)其拥有的房地产申请登记的;
2、自然人申请注销其本人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登记(因房屋拆迁注销房地产权利的除外)、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
3、配偶间变更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
4、已购公有住房增加同住人为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的;
5、自然人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和登记证明的;
6、自然人查阅本人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的。
在境外公证的,还需依法办理认证、确认等手续。(记者田苗苗何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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