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房产政策回眸 看楼市风起云涌(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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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房产政策回眸 看楼市风起云涌(2)
2009年09月28日 14:54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以下河北省及石家庄市的政策

  1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

  时间:

  2007年9月12日冀政95号发布,并于发布之日实施。

  主要内容:

  建立符合国情、省情的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制度。针对最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进一步推进廉租房制度建设。继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推进棚户区改建工程。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等一系列的措施,强化各级政府的保障职能等等。

  意义:

  “意见”中一系列利好消息惠及河北省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了一套看得见、摸得着的政策措施。“意见”完善和落实了河北省的住房保障制度。

  1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

  时间:

  2009年2月18日,冀政办5号文件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

  停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0项)取消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城市旧区改建费等。停收的项目有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费等还有住房交易手续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等等共计41项,涉及部门有建设、环保、气象等多个部门。

  意义:

  改变了以往办理一个房地产项目手续,在河北省要用一年多甚至三年时间,盖166枚公章,涉及94项收费的现状,审批时限缩短为三个阶段18天。实际上为房产项目的审批开创了一个“绿色通道”,从而保障了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顺畅。

  13、《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时间: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设立房产经纪机构,需符合的各项条件,包括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等。《办法》指出,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执业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房产经纪机构实行诚信等级管理制度,房产中介费统一标准。

  意义:

  《办法》的出台加大了对房产中介的管理力度,可以规范中介行为,维护房产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房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4、《石家庄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时间:

  2008年7月10日发布,2008年10月1日实施。

  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签订、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或变更30日内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发给租赁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办法》规定,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擅自出租房屋的,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给予相应处罚。《办法》还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9项条款,条款不完备的可不予备案。

  《办法》还规定,出租商住楼的商业用房,用于餐饮、娱乐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涉及到房层出租的方方面面。

  意义:

  该办法为规范省会房屋租赁市场提供了行之有效的依据。对于房屋租赁当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合理的界定,明确了租赁各方的责、权、利。推动了省会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15、《石家庄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

  2008年10月13日石政发56号发布,并于2008年10月20日实施。

  主要内容:

  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房地产和住宅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

  自2008年9月1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减半征收。凡涉及房地产开发应缴纳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均纳入财政管理,由市收费管理部门一站式收取。试行开发建设用地预申请制度,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土地供应信息。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中,取消对建设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的审核,其它许可条件仍按原规定执行。

  凡个人购买市区内住房的,可享受的财政补贴等,对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按20%执行。凡在市区投资购买7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市区户口。

  意义:

  《意见》促进了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增强了投资和消费信心;确保“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进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同时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房地产开发环境。

  16、《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时间:

  1997年3月1日实施,后修正案由2006年3月30日公布,并于2006年10月1日实施。

  主要内容:

  集体土地的房屋可以申请权属登记。本次修改的只要有合法的土地和建筑手续,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包括村民住宅,都可以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只限于在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进行。

  可以对有利害关系的房产进行合法查询。修改后的《条例》新增加了房屋权属登记簿及其查询制度。房屋权属登记簿是记录权属登记后产生的各类登记信息的载体,主要包含所有权人姓名、房屋坐落等9项内容。

  可以对有纠纷的房产申请异议登记。修改后的《条例》施行后,单位和个人再遇到丢失补证时,只要办理了登报声明作废手续,即时可申请丢失补证登记。

  意义:

  《条例》首次把集体土地上的房产纳入到正常的房产管理工作当中。《条例》让小产权房的身份更加明确:村集体建设的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范围内进行交易、过户,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即时补证让丢失补证登记更加便捷。这些措施解决了各类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的问题。

  17、《石家庄市城镇房产转让管理办法》

  时间:

  1991年6月4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实施,后修正案于2003年5月8日颁布实施。

  主要内容:

  对国有房产的买卖、赠与、抵押等各种流通形式做了界定,明确规定不得转让的房产情况。规定房产转让当事人签定书面转让合同的内容。同时对商品房的转让,包括商品现房销售和期房预售的资格和条件给予明确界定。《办法》对在建工程的转让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意义:

  《办法》解决了在房屋转让过程中出现的大量问题,明确了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给商品现房和期房的销售“立法”,从而规范了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行为,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18、《石家庄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

  时间:

  2007年7月19日,石家庄人民政府,石政发39号发布,并于发布日实施。

  主要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行为。确定合法的拆迁估价机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意见》对房屋拆迁估价的程序和复议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并对拆迁估价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意义:

  《意见》规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对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明确了拆迁方和补尝方的“责权利”,建立起公平公正拆迁的新秩序。

  19、《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

  2004年6月8日石政39号文发布,并于发布之日实施。

  主要内容: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不再办理上市交易申请登记手续,并取消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规定。取消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交易缴纳所得净收益的规定。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缴纳税费后增值净收益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并补缴按当年房改成本价单位剩余产权计算的价款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前一年或出售后一年内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购房者应按照上市交易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缴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等。

  意义:

  对于开放我市住房二级市场,扩大住房消费需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知》消除了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进一步开放搞活住房二级市场,适应市民换购住房的需求,促进了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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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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