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为单位租赁房“立规矩” 租金实行逐年递增(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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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为单位租赁房“立规矩” 租金实行逐年递增(2)
2009年10月09日 09:14 来源:人民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农村用地可建租赁房

  《试行意见》规范了单位租赁房的建设与使用管理。“以前人才公寓项目在报批报建过程中按照住宅类标准审批,对容积率、朝向等要求都比较高,比如要符合‘每天日照1小时以上’,甚至还要配备车位。”不少人才公寓建设者抱怨道。“单位租赁房其实更接近宿舍,而不是住宅。”上海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人士认为,在建设标准上,应当遵循2006年2月施行的建设部《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不同于商品住宅的建设。如闵行区的“蓝领公寓”就主要为宿舍,辅以少量的成套公寓。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0―50平方米,每间租住人数不超过8人。

  另外,原先管理部门认为人才公寓对外租赁,类似于酒店或宾馆的商业化服务,因此均按商用标准收取水电等费用。入住者的生活成本成倍上升。同时,根据相关政策,人才公寓的房租收入需缴纳5.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企业根据盈利情况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累计税负较高,开发公司的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对此,新出台的《试行意见》明确规定: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单位租赁房项目的水、电、煤等公用事业建设和收费标准,参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对象出租单位租赁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

  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试行意见》还规定,在单位自用土地不足的情况下,区、县政府可以统筹安排利用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等其他两类土地用于建设单位租赁房。经审核批准用于建设租赁房的单位自用土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用地性质、土地权属保持不变。“这一规定算得上是在实践基础上的创新之举。”有业内人士如此评说。

  《试行意见》创造性地将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纳入建设单位租赁房的范围,既弥补了周边工业园区的土地紧张的缺陷,又可以确保村民增收。同时,城市边缘的农村通常是外来人口集中聚集地,而单位租赁房的集中建设与管理,也有利于上海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

  提高利用率实行退出制

  为了防止出现变相违规建设福利房、解困房的情况,《试行意见》从制度设计源头上着手,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以实现单位租赁房与市场化商品住房的有效隔离。除在建设标准上与一般商品住宅有所不同外,在权属登记上,规定该房屋登记为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办理小产权证;且除随同单位资产整体处置外,单位租赁房不得单独转让、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单位租赁房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后,也不得改变原租赁用途。在供应对象上,限定提供给本单位或本园区企业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引进人才或来沪务工人员租住。在租赁期限上,规定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由来沪务工人员承租的,应当根据其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期限约定租期。

  单位租赁房主要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的过渡性居住问题,从租金上来说通常比市场价略低。如闵行“蓝领公寓”月租金一般人均为200元至400元,张江人才公寓在500元到1500元之间,符合相关条件的入住者每月还可获200元补贴。上海宝钢自建的单身职工公寓在确定租金时,测算出不包含利润的宿舍租金盈亏平衡点为单人间每人每月880元,双人间528元。

  为提高有限房源的利用率,租赁房实行一定的退出机制。以张江为例,将租金补贴的时限确定在3年。宝钢则采取逐年提高租金的方法,第一年按盈亏平衡租金的70%收取,第二年100%,第三年130%,以后每年在上一年收费基础上递增30%,第四年收费基本达到周边市场化租赁房租金标准,越长期居住,成本越高。“这就从机制上保证了单位租赁房只用于满足职工过渡性居住需求。”

    记者 孙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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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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