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将从明年起全省实施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制度(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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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将从明年起全省实施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制度(2)
2009年10月12日 15: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

  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自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第十七条 基本生活保障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按照筹资比例分别支付。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促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

  第十九条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发放期限以及具体发放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和折算。

  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可以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农村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发放征地补偿费应当进行公示,并接受监督。

  留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应当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公益性事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相关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及时足额到位、发放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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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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