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一开发商售房要收30万元“会费”引专家质疑(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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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一开发商售房要收30万元“会费”引专家质疑(3)
2009年10月15日 09: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专家:房子预售前收钱不合法

  在同方会章程中,记者发现同方会员可以提前获得“物业认购权”,这是否等同于提前选房?记者带着此问题向诸暨市房管办的负责人骆旦咨询。

  “缴纳会费优先选房,这种情况不仅在诸暨,就连杭州、上海也是如此,值得探讨。”骆旦对同方存在的“物业认购权”问题并没有表达自己的明确态度,而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客户可以去房管局投诉房地产商,这个就是违规销售。”记者又向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直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刘成林进行咨询,这位在房产官司中活跃多年的资深律师这样回答记者。

  建设部有一个《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任何一个楼盘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是不得收取任何款项的。但是记者了解到,绝大多数房地产商“明修栈道,暗度陈仓。”都是以定金、预购金、履约金等形式变相在收取的。

  针对此种业内潜规则,刘成林表示,房管建设部门是有权查处的,因为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双方签约实际上一种‘定购’行为。”

  “定购”,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就是带有定金性质的预定行为。刘成林告诉记者,一旦被认定为预定性质,可以用“定金罚责”来处理。

  当记者再次联系骆旦时,对专家认为是其职权范围内事情的说法,骆旦却语出惊人:此事是购房和买房之间的纠纷,没有新闻报道价值。

  刘成林还表示,目前房地产商变相收会员费的现象非常普遍,“除了会员费,还有定金、履约金等多种形式,会员费是一种创新。”

  不过,刘成林表示,无论是什么形式收取费用,本质都是一样的,都是在预售前事先收钱,严格来讲是不合法的。

  针对何艺良与同方国际公馆之间的纠纷,刘成林认为,在正式预售前,就向客户收钱,这在某种程度上就有预定的性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收多少钱,杭州的行情一般在5至10万元之间,30万元肯定是偏高了。“收的高,房地产商违约后需要承担的责任也高,这是对等的。”刘成林表示。

  6月19日,何艺良得知排屋被销售之后,也多次与同方国际公馆进行交涉。

  “要么给我当初定的房子,要么退还30万,并补偿30万一年的银行利息。”何艺良刚开始与开发商交涉时提出的条件便遭拒绝。

  双方多次交涉后,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形成僵局。8月中旬,何艺良有一次在取钱时,发现自己的账户内多了30万元。一查发现,原来是浙江同方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退还的那30万元。退还理由:退会费。

  “做企业要讲诚信,我们就是因为信任同方国际公馆的开发商才不收任何凭证,没想到对方如此失信。”何艺良表示:他在收到退款后十分气愤,同方国际公馆方面就算是退款,也应该在事后告知一声,偷偷摸摸的将钱退回来,事后也不告知他,如此做法根本没有大企业应有的风范,甚至给人感觉有些做贼心虚。何艺良也由此作出决定:若对方不将情况说明,自己将拒绝提款。

  同时,何艺良也决定不再买同方的房子,而且认为对方有欺诈行为,希望能够退一赔一。即退还30万元,还要赔偿30万元。

  而事实上,根据刘成林之前所述的“定金罚责”,接受定金的一方一旦违约,就要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无权要回定金。“一旦30万被认定为定金,那房地产商除了要退还30万,还要赔偿60万。”刘成林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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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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